《当代经济研究》2025年第3期刊发我院教授胡莹、博士研究生王瑜文章《数字商品价值的时间审思》。
摘要:马克思的价值理论揭示了时间与价值之间的本质联系,使得商品价值能够通过时间来呈现。数字商品生产过程是数字劳动过程和数字商品价值形成过程的统一。数字雇佣劳动创造了数字商品价值,数字非雇佣劳动参与了数字商品的价值创造。在劳动时间方面,数字商品价值内含的劳动时间主要由延长的剩余劳动时间和无酬劳动时间所构成;而在转移时间方面,数字商品的价值转移时间包括数字化生产资料的价值转移时间和数字商品的迭代更新时间两方面;至于流通时间,则是数字商品在流通过程中呈现出的时空同步化、商品属性“产消即时化”和流通方式平台化。在数字交易空间的加持下,数字商品的流通时间大为缩短,数字商品价值加速实现。中国应积极发展数字技术,以提升数字生产力的效率。同时,也要注重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时间权益,增加劳动者的自由时间,实现劳动者自由而全面发展。
关键词:数字商品;价值;劳动时间;转移时间;流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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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技术向数字技术进阶和跃迁,数字产业的产出以数字商品的形式呈现,并逐步扩大在商品市场的占比,对马克思的商品范畴提出了挑战。如何正确分析和理解数字商品价值的形成和实现问题,以期达成数字商品价值理论共识,成为当前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研究的理论争鸣热点。依据《资本论》的阐述逻辑起点,马克思是从商品这个最一般的“元素形式”开始的。从分析商品价值的语境中,时间始终是马克思使用的一个重要分析工具和变量,“整部《资本论》总是对时间性念念不忘,时间性总是在最关键的时候爆发出来”。马克思的价值理论揭示了时间与价值的本质联系,使商品价值获得了以时间形式呈现的可能性,这是揭示商品价值形成和价值实现的一个重要路径。目前,学界有关数字商品价值的研究取得了较大进展。吴欢等学者认为,抽象活劳动创造的价值是数字商品市场价格的价值基础,数字经营垄断、数字税金、市场供求关系构成数字商品价格波动的影响因素。黄静秋等学者认为,数字商品的价值由数字劳动者活劳动创造的新价值和数字信息工具转移的旧价值,以及数据本身的价值共同构成,数字商品的价值生产过程和价值实现过程正不断融合。王姝楠等学者以数字商品二因素为切入点,基于数字商品的可批量复制属性,认为批量复制使得单位数字商品价值量迅速下降。石先梅认为,要运用总体性思维去研究数字商品的价值量决定问题,同时指出数字商品价格偏离价值主要受供求关系影响,数字产业垄断是造成数字商品价格长期高于价值的主要原因。通过相关文献梳理发现,以马克思时间理论为理论支撑的相关研究略显不足,从时间维度对数字商品价值的学理性分析有待深化。因此,本文聚焦马克思时间理论,以商品生产劳动时间、商品价值转移时间、商品流通时间三个方面为抓手,以此解构数字商品价值形成和价值实现背后的时间意蕴。
马克思指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占统治地位的社会的财富,表现为‘庞大的商品堆积’,单个的商品表现为这种财富的元素形式。因此,我们的研究就从分析商品开始。”在数字经济时代,数字商品已成为普遍化的商品形式。因此,研究数字经济运行规律,也应从商品尤其是数字商品开始分析。学界目前对数字商品尚未形成明确的概念界定,有时存在将数字商品、数据商品、受众商品、数字服务等混淆使用的情况。王姝楠等学者将数字商品定义为以信息为中介的市场交换的虚拟字串符或虚拟数据。吴欢等学者认为,数字商品是能够满足大数据社会条件下人类使用和交换的数字产品,包括软件产品、网络数据信息和数据库产品等内容,也包括电子出版物等数字产品。石先梅将数字商品看成是运用数字技术生产出来的用于交换的产品或服务的统称。曹晓勇等学者认为,数字商品生产过程中的数字信息工人和平台用户的劳动力商品也可称为数字商品。综上所述,本文将数字商品界定为以数据信息为支撑的满足人们所需和交换的具有特定数字编码的数字产品。因此,本文侧重分析经过数字化处理的非物质形态的数字商品。
二、数字商品价值创造的劳动时间
数字商品生产过程是数字劳动过程和数字商品价值形成过程的统一。不同质的商品能够进行交换比较,因为只要抽象掉商品本身可感觉到的具体属性和形式,它们就都“只是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单纯凝结”。这种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力的单纯凝结,就是商品的价值。一定量的活劳动的投入是商品的价值形成基础,商品的价值量也就是物化的抽象劳动的量,它通过抽象劳动的量化即劳动时间来计量,“作为价值,一切商品都只是一定量的凝固的劳动时间”。因此,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仍是衡量数字商品价值量的准绳,“在这里,单个商品是当做该种商品的平均样品”。社会劳动生产力越高,生产数字商品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越少,凝结其中的劳动量越小,商品的价值量也就越低。数字商品价值内含的劳动时间主要由延长的剩余劳动时间和无酬劳动时间所构成。
1.数字雇佣劳动者的劳动时间
商品价值是预付资本和剩余价值的总和。资本要想实现价值增殖就必须在市场上交换到一种特殊商品,这种特殊商品“它的使用价值本身具有成为价值源泉的独特属性”,即劳动力商品。劳动力这一商品的使用是通过时间的形式凝结的,资本购买劳动力也就是购买了劳动力的劳动时间,“维持一个工人24小时的生活只需要半个工作日,这种情况并不妨碍工人劳动一整天”。工人超出必要劳动界限的劳动时间就是剩余劳动时间,剩余劳动时间的凝结就是剩余价值,剩余价值被资本家无偿占有和剥削。而剩余价值的生产包含绝对剩余价值的生产和相对剩余价值的生产。绝对剩余价值生产通过延长工作日来实现;相对剩余价值生产通过调整工作日中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的时间比例来实现,即主要靠缩短工人必要劳动时间和延长工人剩余劳动时间来实现。
在数字经济时代,生产数字商品的劳动对象是数据、知识等信息内容,劳动资料是计算机、网络平台、智能终端、应用程序、APP等信息工具。数字雇佣劳动者通过这些数字化生产资料将用户的网络活动轨迹数据进行采集、加工、整合、分析和处理,最终生产出可供决策或可直接消费的数字商品。在数字商品生产过程中,数字雇佣劳动是生产数字商品价值的劳动,创造了数字商品的价值。“把价值看做只是劳动时间的凝结,只是对象化的劳动,这对于认识价值本身具有决定性的意义。”以数据标注师、数据分析师、代码程序员等为代表的软件工程师来说,数字化生产方式正快速改变他们的工作方式和劳动时间模式,数字信息企业似乎也找到了一条更加柔性的、更易被接受的延长工作日时长的隐蔽途径。比如,微软、谷歌、亚马逊等数字信息企业,这些企业通过打造“自由、创新、灵活、开放”的工作文化,以及实施“高薪酬、高福利”的工作待遇,吸引着大量优质软件工程师们竞相涌入,导致劳动力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并且,基于职位晋升、绩效考评、项目考核、同事竞争等硬性工作要求和压力,软件工程师们在工作中无奈选择主动“内卷”,频繁加班,延长自己的工作时间,以维持自身在职场中的竞争优势,“加班”似乎成为这些软件工程师们一条不成文的隐性强制法则,驱动着他们不断地疲于奔命。同时,数字信息企业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企业面临的竞争压力往往由劳动者所承受。在此情形下,“996”“007”等工作制已成为数字信息行业默许的“潜规则”,从而成为劳动者一种常态的工作模式,劳动者的工作日时长被无限延长。有数据显示,“2018年美国软件工程师的平均年收入为10.8万美元,是普通司机年收入的3.8倍,制造业装配工人的3倍,但工作时长同样延长了3倍以上”。在资本主义社会大生产中,生产力的进步并没有给工人带来自由时间量的增长,反而加剧了资本主义社会时间结构的压迫性与剥削性。劳动者的工作日时长越被无限延长,劳动者遭受的劳动剥削就越多,创造的剩余价值就越大。
数字化生产方式不仅改变了数字雇佣劳动者的劳动时间模式,也突破了传统经济模式下的劳动时空界限。数字信息技术的蓬勃发展,打破了传统劳动过程中的时间、地点等因素的限制,任何地点的任何时间都可转化为劳动时间。软件工程师就算下班在家或逛街休闲,一旦看到电脑屏幕或手机界面“企业微信”图标跳动,或者一旦听到“钉钉”工作指令声响,也不得不牺牲自己日常的闲暇时间立即完成工作任务。在这种劳动时间体制下,软件工程师无形之中延长了自身的工作时间,导致工作时间与闲暇时间的界限日益模糊。因此,对以软件工程师为代表的数字雇佣劳动者而言,他们生产数字商品的平均劳动时间和剩余劳动时间大为增加。
2.数字零工的劳动时间
在数字经济时代,数字商品价值的创造者不再局限雇佣劳动者,数字非雇佣劳动者也参与了数字商品的价值创造。数字信息技术的蓬勃发展,在快速调集、整合、优化全球劳动力资源配置的进程中,也催生了如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网络众包写手等为代表的“数字零工”。数字零工是数字经济时代一种新型的劳动工种正逐渐被人们所接受。数字零工通过与数字平台签订用户协议,在支付给平台一定的中介费之后,才能依靠连通平台输出自身劳动力。可见,数字零工与数字企业之间存在一种弹性的、非正规的合作关系,他们属于数字非雇佣劳动者。
数字零工被平台塑造成一种“自由”的劳动工种,通过宣扬“技术解放论”加剧了数字零工对平台的依赖性。以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为代表的数字零工为例,他们自身拥有劳动资料,通过一辆简易的交通工具和一部智能终端,在连通平台后就能进行劳动。因此,他们不存在传统劳动过程中劳动者固定的劳动岗位,在劳动时间和劳动地点上也拥有更多的自主选择权,往往以一种“自由独立”的劳动者身份参与商品的价值创造。然而,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等数字零工在连通平台伊始,他们的行程轨迹数据、接送单时间数据、客户评价数据就已被实时监控。这些数据为平台进一步完善算法提供了数据支撑,平台凭借算法反而为他们设置更加严苛的时间规制和安排。以外卖骑手为例,平台在采集城市道路数据、骑手接送单时间数据、用户满意度数据等数据进行整合分析后,不断地压缩骑手的单笔订单的配送时限,甚至在等待接单的所谓碎片化“自由时间”里,也为骑手设定严格的接单时限,导致他们一直处于精神高度集中,随时抢单的“待命”工作状态中,平台实现了对骑手剩余劳动时间的相对延长。数字零工的劳动准入门槛较低,数字平台能够潜在地将广大失业工人转化为“数字零工”产业后备军,导致数字零工经常出现供过于求的现象,加剧了数字零工劳动者的内部竞争。数字零工与平台不存在雇佣关系,劳动权益本就缺乏实质性的保障,而劳动的低准入门槛增加了就业的不稳定性,随时面临着再次失业的风险。在这一双重风险和自身贫困交织下,数字零工长期深陷焦虑和恐慌之中,不得不加大自身劳动强度,延长劳动时间,在资本诱导下不断加剧“自我剥削”,平台实现了对数字零工剩余劳动时间的绝对延长。此外,以互联网平台的网络众包写手为例。平台通过数字信息传播技术,将劳动任务即时分派到不同的网络空间,网络众包写手“自由”且“灵活”地限时完成劳动任务,实现了网络众包写手劳动时间同步化。平台借助数字传播技术分派劳动任务,实质上是将把散落在不同地点的劳动力聚合到同一虚拟空间,把社会打造成一座没有实体边界的社会工厂,实现了将更大范围内劳动者的劳动时间纳入资本增殖的图式中,从而无限增加和延长了可供资本剥削的劳动时间总量。
计件工资制度在数字零工中得到了广泛应用,数字零工通过计件工资制度获取劳动报酬日益成为普遍化的劳动报酬形式。在实行计件工资的制度下,数字零工获得工资的多寡与他们在一定劳动时间内生产的产品数量直接相关。而他们生产的产品质量又作为自身劳动质量的度量衡,使得他们生产的产品“必须具有平均的质量,计件价格才能得到完全的支付”。在此情形下,数字零工通常会主动试图用更短的时间生产更多的产品;抑或是通过压缩休息和间隔时间,延长工作时间以生产更多的产品,从而增加自身的计件工资收入。不言而喻,“实行了计件工资,很自然,工人的个人利益就会使他尽可能紧张地发挥自己的劳动力,而这使资本家容易提高劳动程度的正常强度”。平台实现了对数字零工剩余劳动时间的绝对延长。因此,在数字商品的生产过程中,数字零工更多的是在延长的剩余劳动时间里创造数字商品的价值。
3.无偿数字劳工的劳动时间
无偿数字劳工是数字商品价值创造过程中价值链上俗称的网络用户,即“数字平台中互联网用户提供的‘不费资本分文’的免费劳动力”。网络用户与数字信息企业之间不存在雇佣劳动关系,属于数字非雇佣劳动者。网络用户的劳动能否创造价值?达拉斯·斯麦兹(Dallas W. Smythe)提出了“受众商品论”,从时间商品化的角度揭示了数字资本增殖的奥秘。他指出用户观看广告时无形地被平台塑造成商品打包出售给广告商,广告商依靠数据实现对用户实时监测和精准推送。用户观看广告的闲暇时间被置换成为广告商无偿生产的劳动时间,从而为数字资本增殖提供了时间源泉。克里斯蒂安·福克斯(Christian Fuchs)也曾提出过类似的观点,他指出,当用户在互联网平台浏览、点击网页,发表评论意见时,网络后台会及时记忆读取用户的数据痕迹,通过大数据分析能够精准推测用户的个人需求,进而将这些具有商业价值的用户数据打包营销或出售,从而获取收益。又如,用户观看视频不时地跳出弹窗,观看视频时需要几十甚至上百秒的广告等待。面对这些损耗的时间,用户或者放弃,或者等待,或者付费购买会员,导致用户网上娱乐的闲暇时间沦落为精密计量的商品化时间,成为具有交换价值的同质物,用户无形中被转化为无偿数字劳工。综上,网络用户的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劳动。
网络用户参与了数字商品的价值创造。数字信息企业凭借数字技术的垄断和软件工程师搭建的数字平台,为用户获取新闻信息和进行社交互动建构了便利路径,从而尽可能更多地占有用户的无偿数字劳动。马克思指出:“各种经济时代的区别,不在于生产什么,而在于怎样生产,用什么劳动资料生产。”数字企业凭借平台就能无偿占有用户的劳动,关键就在数据作为一种全新的生产要素,变革了传统生产方式,颠覆了传统经济发展模式,从而为平台无偿占有用户劳动提供了数据支撑。在数字商品的生产过程中,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始终贯穿商品的整个生产过程。用户通过平台进行网页浏览、视频观看、观点评论、撰写邮件、社交互动以及网上购物等,通常都会留下一系列相关的网络行为数据轨迹。数字平台通过对用户实时监控,持续采集、储存、整合和分析用户数据,并利用这些数据创建详细的用户数据档案或刻画精准的用户数据画像,或是利用这些数据生产出可供直接消费的数字商品。在数字商品的生产过程中,用户的网络数据价值也就被转移到数字商品价值中。
网络用户是数字商品生产的原始数据的直接生产者,为数字平台生产数字商品提供了直接数据来源。进而,平台(社交平台、支付平台、购物平台、短视频平台)将用户的网络轨迹数据进行采集、整理、分析和处理,最终生产出数字商品。尽管用户使用平台其本意并不是生产数据,“但其利用平台娱乐的行为的确形成了劳动,也就是‘玩劳动’”,“玩劳动”同样耗费了用户的脑力和体力。因此,网络用户的劳动参与了数字商品价值的价值创造。截至2024年6月,我国网民的人均每周上网时长为29.0个小时,较2023年12月提升2.9个小时。用户的网络劳动时间构成数字商品的价值量,网络劳动时间越多,凝结的劳动量就越大,数字商品的价值也就越大。然而,网络用户是数字平台的无偿数字劳工,其网络劳动力价值并没有在“工资”形式上有所体现。可见,用户的网络劳动时间不存在必要劳动时间,其劳动时间全都是剩余劳动时间或无酬劳动时间。在数字商品的生产过程中,用户劳动创造数字商品价值完全是通过剩余劳动时间或无酬劳动时间创造的。
三、数字商品的价值转移时间
数字商品的价值由抽象活劳动创造的新价值和生产资料转移的旧价值共同构成。新价值的创造是指软件工程师(数字雇佣劳动者)通过对用户的数据信息进行采集、归纳、整合、分析、处理等活动中劳动力的耗费;旧价值的转移是指数字商品生产过程中运用的计算机、互联网平台、应用程序、智能终端、APP等数字化基础设施价值的转移。创造新价值和转移旧价值是同一时间内同一劳动过程形成的两种不同的劳动结果。数字商品的价值通过劳动的持续时间来计量,数字商品价值加进活劳动创造新价值的多寡也就是加进工人劳动时间的多寡。数字化生产资料内含的必要劳动时间转移到数字商品价值内含的必要劳动时间中,数字商品的更新迭代导致现有数字商品内含的必要劳动时间成为新一代数字商品内含的必要劳动时间的一部分。数字商品的价值转移时间可通过数字化生产资料的价值转移时间和数字商品的迭代更新时间得以解析。
1.数字化生产资料的价值转移时间
马克思指出:“劳动过程的简单要素是:有目的的活动或劳动本身,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随着生产技术的不断跃升,以大数据、5G、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为核心的数字技术已成为社会发展的主要驱动力,催生了数字劳动这一新型劳动形式。数字劳动是数字商品生产有目的的劳动本身,劳动对象是数据、知识、情感、意识等信息内容,劳动资料是计算机、互联网平台、手机、应用程序、网络基站等信息工具。“如果整个过程从其结果的角度,从产品的角度加以考察,那么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二者表现为生产资料,劳动本身则表现为生产劳动。”因此,以数据、知识等为主的劳动对象和以计算机、互联网平台等为主的劳动资料共同构成数字商品生产的数字化生产资料,数字劳动是创造数字商品价值的生产性劳动。
在数字商品的生产过程中,数字化生产资料的价值被转移到数字商品的价值中。以数据这一生产要素为例,数据在数字商品的生产过程中既可以作为劳动对象而存在,也可以作为劳动资料的形式而存在。例如某一生产经营单位,向大数据公司购买数据,其目的并不是对这些数据进行再一次的复杂化加工处理,而是利用这些数据更好地指导生产,此时的数据就是以劳动资料的形式存在。可见,当数据被整合、分析、处理好为数据成品用来指导、推动其他劳动过程时,数据就作为劳动资料出现;当数字平台通过广泛收集数据,并对海量数据进行归纳、加工、整合、分析和处理,最终生产出可供决策或可直接消费的数字商品时,此时的数据就以劳动对象的形式存在。无论数据在商品生产过程中是作为劳动资料还是劳动对象出现,数据的价值都将转移到商品价值中。数据是用户劳动生产的劳动产品,数据价值是用户一般意义的抽象劳动的单纯凝结,数据价值量则通过用户抽象劳动的量化即劳动时间来计量,数据就是物化的用户的劳动时间,生产数据内含的必要劳动时间也就转移到利用数据生产数字商品内含的必要劳动时间中。
马克思指出:“我们在考察价值形成过程时已经看到,只要使用价值是有目的地用来生产新的使用价值,制造被用掉的使用价值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就成为制造新的使用价值所必要劳动时间的一部分,也就是说,这部分劳动时间从被用掉的生产资料转移到新产品上去。”数字化生产资料受本身使用和自然力影响造成的有形损耗较少,受效能更好、质量更高的同一数字化生产资料造成的无形损耗较多。随着数字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数字企业为防止数字技术变革造成生产资料的价值相应降低,或为防止生产资料提前大规模报废。数字企业要么选择拒绝技术革新,要么选择提升生产资料使用强度,带来的结果是:延缓了生产资料的价值损失;或加速了生产资料的价值转移。然而,无论是生产资料价值损失多寡,还是价值转移速率高低,都不会影响生产数字化生产资料所必要的劳动时间最终转移到生产数字商品所必要的劳动时间中。以手机APP、电脑系统等为代表的数字化生产资料来说,它们经常进行周期性地局部更新,甚至每隔几天就局部更新一次,其更新频率非常高。这些数字化生产资料本身就是数字商品,随着周期性地局部更新加快,它们本身价值的转移速率也就加快,原有APP或电脑系统内含的必要劳动时间转移到更新的APP或电脑系统内含的必要劳动时间中的速率自然随之加快。此外,这些数字化生产资料又是以生产数字商品的生产资料形式而存在,例如,通过它们对海量数据进行收集、储存、加工、分析等最终生产出数字音乐、数字视频、数字图书、数字游戏等数字商品。这些数字化生产资料本身更新频率高,通过它们生产的数字商品更新频率也随之变快,这些数字化生产资料价值和原有数字商品价值转移到更新数字商品中的时间间隔也就越来越短。生产数字化生产资料和原有数字商品内含的必要劳动时间就成为生产更新数字商品内含的必要劳动时间的一部分。
2.数字商品的迭代更新时间
数字商品是非物质形态的劳动产品,不需要依托一定的物理载体,更多的是以非物质形态的数据信息、数字知识等形式呈现。数字商品遭受物理性的有形损耗较少,遭受无形损耗较多。这种损耗“并非由数字消费或自然作用下导致的损耗,而是由数字技术更迭和数字社会变迁而导致的数字价值贬值”。数字商品交易不需借助实体的商超和货架,凭借数字平台搭建的虚拟买卖场所就能完成交易。数字平台通过对消费者建立个人数据档案进行精准化、柔性化生产,将商品(这里的商品是指以数字图文信息形式出现的数字商品,而非指生产工厂生产的物质商品)生产与消费者的消费偏好、认知偏向直接实现智能连通,极大压缩了商品的生产时间。从生产数字商品的劳动时间来看,“算力+算法”极度缩短了劳动过程的中断时间,突破了传统劳动时间的控制界限,劳动者的劳动时间和闲暇时间被双重剥削。此外,大数据分析可对“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数据进行可视化分析,为延长劳动者剩余劳动时间提供了精准数据参照。数字商品的生产时间与劳动时间愈发吻合,数字商品的生产周期愈加缩短。综上,数字技术的更迭和数字商品生产周期的缩短导致数字商品迭代更新的频率加快。
数字技术的更迭和数字商品生产周期的缩短,加快了数字商品的迭代更新频率。随着性能更好、效率更高、信息更新的新一代数字商品的问世,现有数字商品将迅速过时或贬值。比如数字音乐、数字图书、电子刊物、电子游戏等数字商品,数字技术的更迭进步导致它们更新换代加速。新一代数字商品性能更高、效用更好、质量更佳、体验感更强,有着更加丰富的视觉和听觉享受。新一代数字商品是在现有数字商品的基础上生产的,现有数字商品为保存和实现自身使用价值,必然会将全部价值转移到新一代数字商品中。故此,现有数字商品的价值不再由其本身内含的劳动时间决定,而是由质量更高体验感更强的新一代数字商品内含的劳动时间所决定。生产新一代数字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大为减少,商品价值量迅速降低。如马克思所言,“撇开一切偶然的干扰不说,现有资本的一大部分,会不断在再生产过程的进行中或多或少地贬值,因为商品的价值不是由生产商品原来所耗费的劳动时间决定,而是由再生产商品所耗费的劳动时间决定,并且这种时间由于劳动的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不断减少”。在现有数字商品将自身全部价值转移到新一代数字商品价值中的过程中,生产现有数字商品所必要的劳动时间也就自然成为生产新一代数字商品所必要的劳动时间的一部分。
在这里,必须考虑到数字商品异于传统商品的特殊成本结构。数字商品的特殊成本结构源于其具有的可复制性、可分享性和非竞争性,避免了像传统商品在短时间内或一次性完全消耗掉的情况。的确,数字商品的原始版本生产需要经历长时间的思考、设计、创设和研判,耗费了巨大的活劳动,尤其是耗费了极具创意的复杂脑力劳动。但数字商品的特殊成本结构使得其在复制、传播和运输劳动上边际成本几乎为零,甚至可以忽略不计。与传统物质商品相比,数字商品几乎没有‘死机’时间,复制的数字商品能够生产无限的自身复制品。加上数字商品的迭代更新频率较高,原始版本的全部价值早已转移到复制的版本中,原始版本作为母版永久留存。从数字商品的原始版本与复制版本的关系来看,原始版本的价值将转移到复制版本的价值中,生产原始版本所必要的劳动时间也就成为复制版本内含的必要劳动时间的一部分。从复制版本与批量复制版本的关系来看,批量复制使得数字商品极易制作、改进和传输,加上其具有的特殊成本结构,复制版本与批量复制版本的单位价值量是相等的。因此,生产复制版本所必要的劳动时间不会转移到生产批量复制版本所必要的劳动时间中。
四、数字商品价值实现的流通时间
商品的价值是人类一般劳动的物化,抽象掉商品本身存在的质的差别,商品就只剩下“劳动产品这个属性”。正是无差别的人类劳动深具同质性,能够在同等的时间内生产同等的商品价值量,商品的市场交换才能顺利进行,最终促成商品的价值实现。在马克思的《资本论》中,商品的价值实现是指商品被卖出,即“商品交换使商品彼此作为价值发生关系并作为价值来实现”,它是“商品的惊险的跳跃”。商品价值能否顺利实现受流通环节影响较大,而流通时间又是流通环节的关键因素。商品流通时间与商品价值实现速率成反比关系。数字商品与传统商品在流通过程、商品属性、流通方式上存在巨大差异。数字商品呈现流通过程时空同步化、商品属性“产消即时化”、流通方式平台化的特征,在数字交易空间的加持下极大地缩短了数字商品的流通时间,加速了数字商品的价值实现。
1.数字商品流通过程时空同步化
商品的价值实现通过流通领域完成。产销地点距离不同、交通运输工具不同、商品损耗程度差异和市场需求的变化,都会导致商品的流通时间长短不一,商品价值的实现速率也就高低不一。产销地点距离和交通运输工具是影响商品流通时间和商品价值实现速率的关键因素,它们决定了市场交换者的活动范围空间,也决定了生产者获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者消费商品的时间。因此,资本家总是力图加快商品的空间流通速度,缩短商品在空间距离上的流通时间,促进商品价值快速实现。
传统商品的流通过程通常以实体空间的市场交换形式出现,流通过程经常出现时空错位、时空分离等问题。在传统商品的流通过程中,消费者主要通过零售实体商超、批发集散中心或线下生产厂商进行商品交易。商品的实体空间交易容易遭受产销地点距离和交通运输工具的影响。消费者通常会选择相对较近的实体空间位置购买商品,而与消费者空间位置相距甚远的商品,尽管一定程度上能够满足消费者需求,时间上和空间上的阻碍也会迟疑消费者的消费欲望。加上传统商品在流通过程的运输维护成本、有形损耗成本、供货契约成本的存在,这些因素都还会从不同方面延长商品的流通时间,从而延缓商品的价值实现。
马克思指出:“流通时间越等于零或近于零,资本的职能就越大,资本的生产效率就越高,它的自行增殖就越大。”数字商品是非物质形态的劳动产品,通常以数据信息、数字知识等形式呈现,可脱离一定物理载体而独立存在,其流通过程受产销地点距离和交通运输工具的影响较小。随着数字技术的蓬勃发展,人们通过大数据、云计算、互联网平台等数字技术完成了对“去实体化”的虚拟交易空间的搭建,数字商品流通过程得以打破实体空间的限制。“在一个没有货架空间限制或其他供应瓶颈的时代,面向特定小群体的产品和服务可以和主流热点具有同样的经济吸引力。”以淘宝、天猫、京东等数字购物平台为例,这些数字购物平台建立了虚拟的商品交易场所和虚拟的商品货架列表,它们将全球各类商品以数字图文信息形式陈列在平台界面,消费者通过平台就可随时随地接触了解全球各类商品。在此情形下,消费者不再需要通过特定的实体商超,以及相距甚远的特定地域进行商品消费,不仅避免了商品消费空间上的障碍,同时也省去了商品消费时间上的耗费。消费者通过平台界面搜索、浏览、点击需购买的商品,按照商品详情、客户评价、售后服务等数据信息就能对商品进行对比和挑选,以此完成商品订单线上交易。尽管需通过后续的数字化物流实现实物商品和实体服务交易,但消费者在“线上”早已完成对商品价值的交换。平台也能通过对消费者的搜索数据、浏览数据、交易数据等数据及时更新商品的数据信息,对商品进行更加优化的排列组合,建立更加优化的商品货架列表,从而便利消费者用最短的时间找到自己需要的商品,这样极大地缩短了商品的流通时间,加速了商品的价值实现。
通过数字技术搭建的虚拟交易空间完成了对数字商品的实时流通和运输,打破了商品流通过程的物理空间障碍,为商品价值实现拓展了交易活动空间,开辟了全新场域,最大限度降低了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误差,在商品生产和交换、商品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建构起了最短路径,在延展商品流通空间的同时也缩短了商品的流通时间。虚拟交易空间的搭建实现了商品流通过程中时间和空间的高度统一,商品流通过程从时空分离到时空同步化的转变,数字商品的价值实现相较传统商品而言更为容易。
2.数字商品“产消即时化”
数字商品流通过程时空同步化的转变,实现了商品的生产和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生产环节和消费环节的高度重叠,从而商品呈现“产消即时化”并直接完成的趋势。以淘宝、天猫、京东等购物平台为例,这些购物平台的商品以数字图文信息的形式出现,消费者通过虚拟货架列表对比商品数据信息就能完成线上下单交易。从登录平台到完成支付,这一过程中平台将消费者所有的界面行为数据实时监控和收集,进而进行归纳、分析和处理,就能够实时更新换代商品数据信息,以进一步完善虚拟货架列表优化布局。在此情形下,平台不仅能精准洞察和预测消费者的消费倾向以及潜在的消费动向,也能降低商品流通过程中供需之间的误配,从而减少商品的流通时间,提高商品价值实现的效率。又如,以今日头条平台为例。今日头条平台已逐渐发展成集数字视频、数字新闻、数字购物于一体的综合型平台,它在根据用户的浏览数据、点击数据、屏幕停留时长数据的基础上,不断地推送契合用户心理偏好的数字商品,一旦采集的数据足够多,就会开始进行浏览限制、点击门槛、会员观看等设置,诱使用户开通会员购买商品,进而实现商品价值。即是说,消费者通过平台购买商品留下的界面行为数据,为平台实时更新商品数据信息提供了数据支撑,商品被消费的同时也就是商品的实时生产。因此,数字商品呈现“产消即时化”特征。
数字商品呈现“产消即时化”特征源于互联网“产消合一者”的生成。“产消合一”概念最初由阿尔文·托夫勒(Alvin Toffler)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提出,其核心思想指“区分生产者和消费者的界线日渐模糊”。福克斯在承接“产消合一”思想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产消者商品”概念,他指出,互联网用户通过推特(Twitter)、照片墙(Instagram)、博客等平台上传照片和图片、发帖和意见评论、进行邮件输送和社交互动,或是浏览其他个人信息档案等,平台都会把用户作为有价值的商品打包出售给广告商,广告商依靠用户的平台行为数据,就能实现对用户实时监控和精准推送,从而获取收益。此时,用户不仅是商品的“内容生产者—有用户生成的内容,而且用户从事永久的创作活动、传播、社会建设和内容制作”,也是商品的消费者。用户在不自觉的状态下成为劳动过程的一份子,转变为生产者的角色,导致用户消费者或生产者的身份难以再明确界定。
以“抖音”“快手”等短视频平台为例。截至2024年6月,我国网络视频用户规模达10.68亿人,较2023年12月增长125万人,占网民整体的97.1%。其中,短视频用户规模达10.50亿人,占网民整体的95.5%,微短剧用户规模达5.76亿人,占网民整体的52.4%。短视频平台凭借“即时”传播技术,用户能随时随地接收到全球各类新闻信息。在“众包”理念指引下,短视频平台通过简化视频内容生产和传播程序,用户能够随时拍摄、录影、上传、转发各类信息,只需手指轻轻一点即成为平台内容的生产者和消费者,成功将用户转化为平台无偿数字劳工,用户无时无刻不为数字资本增殖服务。数字资本借助数字技术的“即时”传播特性,促使用户成为“产消合一者”。“这就意味着网络信息的‘即时传播和发布’同时也是数字资本的‘即时生产和增殖’。”一言以蔽之,数字平台凭借“算法+算力”做出精准的消费者数据画像,实现了对商品数据信息的实时更新,无形地将消费者吸纳参与到商品的生产设计中,从而高效快速完成了商品的再生产,得以进一步牢牢操控用户的消费需求和消费意愿,极大地省去了商品在传统价值链上储存、运输、分销等需耗费的时间,商品价值的实现也就更为迅速。
3.数字商品流通方式平台化
传统商品的流通方式呈现单一的线性流通,商品从离开生产领域进入消费领域需要借助各层级多类别的“实体商”才能完成。具体而言,传统商品流通过程涉及生产商、供应商、批发商、经销商、零售商等多类别“实体商”,其中批发商可分为普通商品批发商、大类商品批发商、专业批发商、批发交易市场,还可分为大批发商、中批发商、小批发商等多个层级。经销商也可分为省级经销商、市级经销商、县级经销商等。在这种传统线性流通方式下,商品流通呈现粗糙的单向流通,而多层级多类别的“实体商”又导致商品流通渠道十分臃肿,商品流通时间被延长,商品价值实现缓慢至极。
数字商品通过数字技术搭建的数字平台就能实现即时流通,流通过程不再需涉及各层级多类别的“实体商”,消费者也不再需通过特定的经销商或零售商进行商品购买,只需一部智能终端设备就能在平台界面查阅各类商品数据信息,并及时完成线上下单交易,商品价值也就得以实现,而后续线下实物交易只是数字商品的“物质”呈现而已。具体而言,首先,以淘宝购物平台为例,平台界面上的商品是具有数据编码的数字商品,以特定的数字图文信息呈现。消费者在平台界面通过搜索、浏览、查阅、比较这些数字图文信息时,一旦找到切合自身需要的商品,不需再通过“实体商”进行线下交易,在输入完支付密码的瞬间,就完成了一次超越空间距离的“线上”交易体验,商品的价值也就顺利实现。尽管需通过后续现代物流运输才能获取实物商品,但商品价值早已通过平台交易得以提前实现。即消费者在获得实物商品之前,就已经在平台上完成了商品的价值交换。其次,以美团外卖平台为例,消费者通过虚拟货架列表对比商品的客户评价、配送距离、配送时间、售后服务等数据信息,就能进行商品挑选和购买。在消费者处理这一系列界面行为的过程中,他们虽然暂时是作为一个潜在的商品消费者,但一旦进入支付界面完成支付密码的输入,商品的价值也就得到了实现。再次,以滴滴打车平台为例,自消费者打开平台界面伊始,从下单、乘车、下车、支付、评价这一整个过程而言,消费者实际一直处在消费商品的过程中,直至消费者完成支付,商品的流通也就顺利完成,并实现了价值。最后,以“抖音”短视频平台为例,抖音已逐渐从视频网站向电商网站靠拢,上线了商城功能,用户完全可以通过商城入口直接搜索商品。随着用户在短视频平台购物习惯的养成,直接搜索便更有利于促进交易和提高复购率。根据2023年抖音电商年报数据显示,2023年抖音电商双十一商城消费人数同比增长111%,平台累计开通橱窗用户数突破1000万,平台搜索GMV同比涨幅159%。
概而言之,在数字平台流通方式下,数字商品流通方式平台化彻底颠覆了传统流通以“实体商”为中心的流通方式,平台通过消费者精准的个人数据档案高效连通了供需两侧市场,有效解决了信息不足及信息错配的问题,在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建立了最短“桥梁”,不仅缩短了商品交易端对端的空间距离,更是节约了商品流通“实体商”环节的时间耗费,极大提升了商品价值的实现效率。
五、结语
数字商品价值是人类一般抽象劳动的单纯凝结,数字商品价值通过劳动的持续时间来计量,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仍是度量数字商品价值量的准绳。从劳动时间的角度而言,数字商品价值内含的劳动时间主要由延长的剩余劳动时间和无酬劳动时间所构成;从转移时间的角度来看,数字商品的价值转移时间可通过数字化生产资料的价值转移时间和数字商品的迭代更新时间得以解析。数字商品与传统商品在流通过程、商品属性、流通方式上存在巨大差异。在流通过程上,数字商品呈现流通过程时空同步化;在商品属性上,数字商品呈现“产消即时化”;在流通方式上,数字商品呈现流通方式平台化。在数字交易空间的加持下极大地缩短了数字商品的流通时间,加速了数字商品的价值实现。数字雇佣劳动者创造了数字商品价值,数字非雇佣劳动者参与了数字商品的价值创造。数字化劳动者应当享有数字商品所蕴含的社会物质财富,然而在劳动中他们却遭受时间剥削,剩余劳动时间被不断延长,个人生命时间也被最大化侵占。因此,要大力发展数字技术,提升数字生产力效率,把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缩减到最低限度,这也就“给所有的人腾出了时间和创造了手段”。要规范数字资本健康发展,释放数字资本积极效益,推动数字资本的公有化进程,从所有制层面消除数字资本时间剥削,摆脱数字资本时间苛政。要建立健全劳动权益保障机制,完善劳动权益保障法律体系,保障劳动者休工休假等时间权益,增加劳动者自由时间,从而实现劳动者自由而全面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