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研究》2025年第5期刊发我院教授夏银平、博士研究生黄莉文章《方法论个体主义还是方法论集体主义——马克思社会方法论争议再审视》。
摘要:关于马克思社会方法论的解读,西方学界一直存在广泛争议。其中,最具对照性的争议是围绕方法论个体主义与方法论集体主义展开的。方法论集体主义的解读主要源于波普尔、哈耶克等学者的观点,其核心在于批评马克思关于生产方式及与之相适应的交往形式的社会分析。他们认为,此类侧重于社会结构和阶级且强调社会现象独立解释的分析,实质上是“幼稚实在论”的表现,容易导致忽视个体行为的自主性。方法论个体主义的解读则以埃尔斯特和罗默等学者为代表,他们更多关注马克思对个人行动目的性的讨论,并试图将复杂的社会现象简化为个人行为及其相互作用的结果,通过低层次属性的聚合来解释宏观社会现象。事实上,这两种解读方式既有偏差,也存在局限性。虽然它们在某些方面具有启发性,却未能充分展现马克思社会方法论的复杂性,有时还陷入对其进行二分法解读的误区。
关键词:方法论个体主义 方法论集体主义 马克思 方法论 辩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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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马克思社会方法论的解读,西方学界一直存在广泛争议。其中,最具对照性的争议是围绕方法论个体主义与方法论集体主义展开的。
对于社会历史的发展,马克思提供过两条解释路径。第一条路径以现实的个人为考察社会历史的逻辑起点。基于此出发点,马克思承认个人行动的自主性和目的性,并提出个人自由自觉的充分发展。第二条路径则是将生产方式及与之相适应的交往形式视为整个社会历史的基础,借此阐明生产方式和阶级斗争是历史发展的动力。正如罗伯特·布伦纳所说的,这是两种截然不同的历史唯物主义,一种主张个体化的历史发展观,另一种则认为生产方式建构了社会再生产。基于第一条路径,一些学者对马克思的社会方法论进行了方法论个体主义的解读,试图将复杂的社会现象简化为个人行为及其相互作用的结果,通过低层次属性的聚合来解释高层次属性。基于第二条路径,另一些学者则倾向于对马克思社会方法论进行方法论集体主义的解读,专注于社会结构、阶级斗争等方面的研究,强调研究高层次现象本身和社会整体属性解释的独立性。这些解读虽然在某些方面具有启发性,却未能充分展现马克思社会方法论的复杂性。这一分歧还反映了学者们对马克思与黑格尔方法论之间关系的不同理解,即马克思“黑格尔化”与“去黑格尔化”的分歧。不过,以赛亚·伯林认为,将黑格尔派“哲学”的马克思与正统“经验主义”的马克思进行比较,是一种错误的二分法。鉴于此,为了更好地理解马克思社会方法论的实质,挖掘其时代价值,探究方法论争议背后的历史根源,重新审视两种解读范式的内在逻辑与质性差异至关重要。
一、问题的缘起
在社会科学领域中,始终存在方法论个体主义与方法论集体主义的激烈争论。争论的焦点集中在社会科学方法论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上,其实质是个人和社会之间的关系问题。对于社会的研究是从社会整体属性出发还是从组成社会的个人出发,传统的科学还原分析方法是否可以无保留地移植到社会研究领域,方法论个体主义与方法论集体主义是否可以实现互补和交融等问题,学界具体有三种看法。
第一种看法认为,社会科学和传统的以还原分析为主的自然科学方法论具有一致性。方法论个体主义在一定程度上是还原论的表现。持这一看法的学者认为,整体的事物可以拆分为部分来研究和理解。具体到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他们主张社会现象应通过展示它们是如何由个体行为产生的来解释,通过个体行为背后的有意状态来理解。自然科学方法在社会科学领域的应用还表现为一种自然主义的认识论取向,即对社会现象本质的追求。后者常被视为方法论集体主义的表现。第二种看法认为,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方法论具有根本的差异性。社会科学研究中含有目的、语言等成分以及伴随而来的偶发性和不确定性,因此将较高层次简化为较低层次的方法不适用于社会领域,取而代之的是整体的研究方法。方法论集体主义者认为,虽然对事物的整体性质的认识可以通过对组成其的单个事物的认识而获得一部分,但事物的整体属性始终是无法通过局部属性来认识的。具体到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他们强调对社会现象的分析应包括社会事实(群体实体)的独立解释。针对方法论的差异性,一些学者还提出诠释的观点,后者又常被视为方法论个体主义的表现。第三种看法是对上面两种看法的折中,认为在各自特征的基础上,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方法论是统一的。社会科学的标准和定义具有灵活性、相对性等特征,因此其方法论具有多样性,不能满足于方法论个体主义或方法论集体主义的单项选择。换言之,在不同的情况下可以援引不同的方法论进行解释。不过这种方法论的多元主义实质上限制了在给定领域内提供解释的各种理论之间的相互作用。
根据朱莉·扎赫尔(Julie Zahle)等学者的观点,方法论个体主义与方法论集体主义的争论经历了三个阶段。[7]第一阶段始于19世纪初,埃米尔·迪尔凯姆和马克斯·韦伯对该阶段作出了重大贡献。第二阶段发生在20世纪50年代,波普尔和哈耶克等学者为方法论个体主义辩护,并推动该方法论从经济学领域扩展到其他社会科学领域。第三阶段从20世纪80年代持续至今,许多理论家如科尔曼、埃尔斯特及哈罗德·金凯德(Harold Kincaid)等都参与了讨论。正是在后两个阶段,学者们尝试从上述方法论视角重新解读马克思社会方法论。由于马克思在解释社会历史发展时提供过两条路径,导致学者们对其社会方法论的理解出现了分歧。那么,马克思社会方法论究竟是方法论个体主义还是方法论集体主义?
二、方法论集体主义的解读:形而上学的历史主义
方法论集体主义的解读主要源于波普尔、哈耶克等学者的观点。波普尔在《开放社会及其敌人》中明确指出,马克思是一位方法论集体主义者。同样,在《科学的反革命:理性滥用之研究》中,哈耶克也使用方法论集体主义这一术语来定义马克思的历史主义。他认为,马克思的历史主义是唯科学主义的表现形式,其特点是采用集体主义的方法。正是波普尔和哈耶克等学者对方法论个体主义的热情辩护,开启了20世纪50年代对马克思社会方法论进行集体主义解读的范式。
波普尔和哈耶克更多是从批评的视角来审视马克思社会方法论的。由于早期方法论之争主要表现为方法论个体主义与历史主义之间的理论对峙,因此,马克思的历史主义自然成为批评的主要对象。在方法论个体主义者看来,历史主义的核心观点可以归纳为:要理解过去的事件及人类的行为,必须深入考察其所处的具体历史背景、地点和环境等因素。一般情况下,历史主义通常主张人是自然和社会环境进化的产物,这与方法论个体主义的基本立场形成鲜明对比:前者强调社会事实的独立性及其对个体行为的因果作用;后者则坚持个体是社会生活的真正实体,能自主选择自身的生活环境和社会条件。此外,方法论个体主义者还常将历史主义与某种狭隘的进化论相联系,即认为所有现实在起始时就以某种本质的形式存在,随后的历史进程只是其本质的展开。波普尔和哈耶克对马克思历史主义的界定与批评深受早期争论的影响。他们将马克思的历史主义视为一种形而上学,并试图通过揭示这一形而上学,进而否定马克思社会方法论的合理性。在他们看来,该理论的主要缺陷是将社会复合体(一些推测性的理论或经过概括的集合体)当成能够直接整体感知的对象,及主张社会复合体对个体行为的因果力。
在《开放社会及其敌人》中,波普尔试图通过科学与形而上学的划界标准批评马克思的历史主义。他的理论建基在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方法的统一性之上,主张“一切理论的或概括的科学都使用的是同一种方法,无论它们是自然科学还是社会科学”,并指出假说—演绎方法、试错法和证伪法等是两类科学的共同方法。此外,波普尔还将历史主义溯源至赫拉克利特、柏拉图以及黑格尔等理论家,他们理论的相似之处在于强调本质的优先性。在此基础上,波普尔进一步揭示了马克思历史主义中所蕴含的形而上学特征:(1)方法论本质主义;(2)“辩证法”(理性和现实同一的哲学);(3)历史规律的实在论断;(4)对历史的预言性解释。在他看来,本质主义和辩证法背后隐藏着一种整体论,它容易将社会、阶级和国家等集体概念视为具有独立实体性的社会事实,并赋予这些集体概念对个体的决定性因果作用。与之相反,他提出,各种制度应该依照个人在一定情境中行动的关系和他们行为的无意识结果来分析。
与波普尔的解释路径不同,哈耶克主要从实证主义的视角出发,以理性滥用和经验普遍化为切入点批评马克思的历史主义。在哈耶克看来,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历史学说主要受益于圣西门和孔德的实证主义。因此,他将马克思的历史主义定义为“唯科学主义立场的历史主义”,并在客观主义和集体主义的框架下对其进行分析。他指出,马克思的历史主义具有以下形而上学特征:(1)方法论上依赖于理智主义;(2)推崇人之设计和计划的社会秩序;(3)“集体主义的偏见”;(4)解析的方法。
三、方法论个体主义的解读:理性选择与微观基础
方法论个体主义的解读主要源于埃尔斯特和罗默的观点。二人认为,马克思思想中具有价值的部分,可以通过方法论个体主义进行重构。在《理解马克思》一书中,埃尔斯特提出,马克思对社会科学方法论的主要贡献在于提供了“一种对个人活动融入了其中的聚合现象的因果性解释”。罗默则主张,马克思主义者应通过微观层面的机制解释那些表面上因目的论而产生的社会现象。埃尔斯特和罗默对马克思社会方法论的解读,在相当程度上是他们对阿尔都塞“无主体结构”观点以及分析马克思主义中方法论集体主义的回应和批评,尤其是针对科恩等学者对马克思历史哲学和国家理论的功能解释。二者认为,功能解释要么是没有意向性主体的客观目的论,要么具有“聚合差距”的局限性,因为它未能提供这些结果背后的微观机制或行为过程。因此,功能解释是一种极令人不满的解释模式。他们试图拯救马克思社会方法论于理论危难之中。为此,埃尔斯特提出,社会科学的恰当范式是一种混合的因果性—意向性解释,包括对个人活动的意向性理解,以及对其相互作用的因果解释。罗默也提出,马克思主义微观基础分析的有效工具是一般均衡理论、博弈论以及新古典经济学所发展的一系列建模技术等。
埃尔斯特和罗默对马克思社会方法论的解读主要围绕三方面展开。首先是还原解释的理论预设,这通常暗示存在可还原的社会属性的观点。埃尔斯特认为,全部社会现象原则上是可以通过各种只涉及个人的方式来解释的。与之相似,罗默也认为,无论是经济中的持续失业问题,还是国家福利问题,这些宏观社会现象都应解释为个人偏好和禀赋所决定的战略行动的结果。但需要指出的是,虽然他们的解读具有还原论的特征,但又并非纯粹的还原。其次是因果机制解释。埃尔斯特有时称之为“意外结果的方法论”,认为“进行解释就是提供一个机制,即打开一个黑箱并显示那些引起了聚合这一结果的螺母和螺栓、嵌齿和齿轮、欲望和信心”。罗默则将其描述为由个体优化行为而产生的聚合活动水平。他们的分析主要采用了构成解释(constitutive explanation)的方法,强调机制的现象是由其各部分的集体活动和相互作用构成的,核心在于解释实体的因果能力及其属性,其通常将社会环境视为既定条件。由此,他们在解释社会现象时,主要关注个人及其属性、行为如何转换为宏观社会现象。最后是个人理性选择分析。基于对方法论个体主义的承诺,埃尔斯特和罗默的机制解释主要集中在个体层面,通过分析个体的信念和偏好来解释其行为,进而为宏观现象提供微观基础的因果解释。
在上述框架下,埃尔斯特重新审视了马克思关于哲学、经济学以及历史理论的分析,并试图为生产方式、国家等理论提供微观机制,尤其是马克思的阶级理论。他对马克思阶级理论的重构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1)强调意向性解释的优先性;(2)主张聚合现象的因果解释;(3)强调阶级结构和阶级利益的流动性特征;(4)通过保证博弈(Assurance Game)等为集体行动提供微观解释。罗默则结合均衡分析方法和博弈论,重新定义了马克思的阶级和剥削概念,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1)强调竞争性市场中“看不见的手”的机制;(2)提出阶级剥削对应原则;(3)引入退出规则——合作博弈;(4)倡导情境分析(因果关系的不对称性)。基于上述观点,埃尔斯特将罗默的方法论个体主义描述为:“阶级关系和资本关系产生于一种竞争背景中不同天赋的人之间的交换”。其实,埃尔斯特和罗默对劳动价值论的分析也鲜明体现了其方法论个体主义的立场。他们承认个体信仰和行为是社会环境影响下理性过程的结果,但拒绝“非理性”过程(即被动、强制主导的过程)。因此,他们主张以博弈论取代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强调阶级和剥削地位是理性选择的结果,而非前提和条件。
四、方法论个体主义还是方法论集体主义
审视波普尔和哈耶克的批评及埃尔斯特和罗默的辩护,可以发现双方对马克思社会方法论的解读既有相似之处,也有明显差异。相似之处在于他们都批评马克思理论中所谓的方法论集体主义,捍卫方法论个体主义。不同之处在于埃尔斯特和罗默认为马克思的理论中存在聚合解释,而波普尔和哈耶克则认为马克思更强调人为设计和计划的社会秩序。这些解读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他们对马克思社会方法论的认知偏差:一是从本体论层面去解读马克思社会方法论;二是存在非此即彼的二元对立解读方式。
波普尔和哈耶克在解读马克思的历史主义时,常常混淆本体论和方法论的界限。他们试图以个人是社会中真正存在的实体为依据,批评马克思关于社会规律和现象本质的论述。他们认为,社会规律或现象本质仅仅是理论假设或逻辑建构的产物,承认其独立实体性会导致“集体概念滥物化”(abusive reification of collective concepts)。同时,承认社会实体第一性或优先性,还与他们捍卫的方法论个体主义相冲突。在这一理论框架下,波普尔和哈耶克将方法论争论延伸到政治领域,将历史主义与极权主义相提并论。这一本体论层面的解读尤其体现在他们对马克思历史主义方法的批评中。波普尔将马克思的辩证法等同于黑格尔的纯粹逻辑推理;哈耶克则将马克思的唯物主义历史解释与传统唯物主义相联系,即将个体存在建立在社会先验存在之上。事实上,波普尔和哈耶克都认为马克思社会方法论是一种“幼稚实在论”。所谓的“幼稚实在论”认为,“既然存在着普遍使用的概念,一定也存在着它们所描述的明确的‘既定’事物”。但事实上,马克思非常重视“具体的总体”与具体现实的区分。正如马克思所说的,“生产力(生产资料)的概念和生产关系的概念的辩证法,这样一种辩证法,它的界限应当确定,它不抹杀现实差别”。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德意志意识形态》等著作中,马克思对“抽象的现实性或实体性”进行了深入批判。在批判黑格尔思辨哲学时,马克思明确指出,“实体性的现实性实际上就是概念,就是主观性。”只不过思辨家们把这些观念误认为独立的存在物。马克思进一步指出,这种“抽象的现实性或实体性”的本质在于:“最彻底的矛盾被说成同一,最大的非连贯性被当成连贯性”。由此可见,波普尔和哈耶克对马克思进行“幼稚实在论”的批判是缺乏依据的。
在早期方法论争论中,方法论常被视为本体论问题的衍生。波普尔和哈耶克的理论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他们时代的普遍成见。但随着研究的深入,学者普遍认识到,单从“社会由个体组成”出发推导方法论结论是值得怀疑的。因此,大多数学者提出,对方法论个体主义与方法论集体主义应当从解释学的视角加以理解。在此背景下,方法论个体主义者对社会实体是否存在这一问题的态度较早期趋于缓和,大多数学者承认部分社会事实的客观存在,甚至承认某些集体实体的真实性。不过,对于“集体概念滥物化”的警惕依然保留在方法论个体主义的理论框架中。在此阶段,研究的重心也发生了变化,从对社会现象本体论地位的讨论逐渐转向社会科学解释在多大程度上能够且应当分别聚焦于个体和社会现象。这些研究趋势表明,并不是所有关于集体实体的讨论都是“观念实在论”,对社会层面因素的解释也不意味着强调第一性或最终解释。此外,方法论的不同与具有某种政治取向间也没有必然联系。因此,波普尔和哈耶克对马克思社会方法论的解读显得偏颇。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马克思与波普尔、哈耶克在理论与现实对象的区分上持有相似的观点,即都反对现实对象为纯粹思辨的产物的观点,但在社会现象本质的认识方面,马克思认为,从经验中抽象得出的集体概念或社会规律虽然不能等同于真实的现实,但也不能据此否认两者之间的联系。集体概念中部分包含了对真实集体实体的事实判断,不过,这需要通过具体情境的分析以及对实证经验的检验来确定。例如,马克思对生产力的物质性基础的分析,以及对历史规律的阐述(如社会形态更替的必然性),始终强调任何理论必须根植于特定的历史背景中才能适用,而非先验必然的。这一立场深刻地体现在马克思《给维·伊·查苏利奇的复信》这一文本中。针对查苏利奇关于俄国农村公社发展前景的提问,马克思明确指出,“这是不是说,不管在什么情况下,‘农业公社’的发展都要遵循这条道路呢?绝对不是的。……一切都取决于它所处的历史环境”。换言之,即使是马克思关于社会研究中的本体论承诺,也没有脱离历史情境而抽象存在。
至于埃尔斯特和罗默,他们承认马克思社会方法论兼具方法论个体主义与方法论集体主义的双重特征。正如埃尔斯特所说的,马克思的理论既看到了关于方法论集体主义和辩证演绎的论述,也看到了微观动机被聚合为宏观行为的分析。但他们认为,马克思的主要洞见在于后者。由此,他们倾向于将功能解释与聚合解释对立起来,主张用聚合解释取代功能解释。这一倾向在埃尔斯特的著作中表现得尤为突出,他认为,社会科学在个人行为的层面上广泛使用意向分析,而功能分析在社会科学中则不适用。但这种二元对立的解读方式容易忽视马克思对社会现象的多维度理解。
当代机制理论表明,聚合解释与功能解释可以兼容。根据埃德娜·乌尔曼-马格利特(Edna Ullmann-Margalit)的观点,人的活动的非意向性后果有两种模型:一是聚合模型;二是功能进化模型。即使社会秩序是由个人行为创造的,其存在的稳定性和持久性也需要功能进化解释的补充。根据斯图尔特·格伦南(Stuart Glennan)和菲利斯·伊拉里(Phyllis Illari)的研究,机制解释具有多样性,不仅包括构成机制(constitutive mechanisms),还有病因机制(etiological mechanisms)。此外,机制与功能之间存在着内在的、不可分割的紧密联系。正如彼得·马查默(Peter Machamer)等学者所说的,“机制是通过其组成实体和活动、其起始和结束条件以及其功能角色来识别和区分的”。当代涌现理论的发展,特别是多层次分析和非聚合涌现的提出,也为调和聚合解释和功能解释之间的张力提供了一些中间立场。这些研究表明,机制解释与微观基础或构成解释之间存在本质区别,因果过程和稳定性的机制解释并不否认或排除高层次实体或属性的因果作用。这些理论进展也凸显了埃尔斯特和罗默对马克思社会方法论解读的局限性。
埃尔斯特和罗默之所以将功能解释排除在机制解释之外,源于其理论预设:寻找微观基础本质上等同于方法论个体主义的理论诉求。此外,他们对功能解释的批评也反映了早期机制解释中实体论(substantivalist)与过程本体论(process ontologies)之间的争论。实体论的理论倾向在埃尔斯特和罗默的研究中得到鲜明体现:他们试图通过个体实体及其属性、行动来解释复杂的社会现象,预设个体及其互动是社会现象的构成部分,并假设个体拥有稳定且普遍的理性。
那么,在马克思的理论中,方法论个体主义与方法论集体主义是相互融合或兼容的吗?这首先取决于如何定义两者。如果将两者视为不同的社会现象解释方式,那么它们可以兼容。在马克思对社会结构和个人之间关系的分析中,可以看到上述解释方式的结合。一方面,马克思强调“社会结构和国家总是从一定的个人的生活过程中产生的”,“人们的社会历史始终只是他们的个体发展的历史”,现有的社会关系只能通过个体的生活实践,而非通过哲学家的纯粹理性的运动来变革。另一方面,他指出,“这些个人……是在一定的物质的、不受他们任意支配的界限、前提和条件下活动着的”。可见,马克思对个人与社会结构的分析是一种跨层次的综合解释,其核心特征可概括为两方面。一方面,涉及相互关系,历史、社会结构和个人从根本上是相互关联和交织的。另一方面,是实体身份的双重转化,个体既是社会关系的创造者,也是被其创造的关系项;社会结构既是个体互动的结果,也是历史积累下来的规则,塑造和限制着个人的行为方式。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波普尔和哈耶克在批评马克思社会方法论时表现出本体论解读的倾向,但其在其他理论论述中又展现出对方法论个体主义解释学的理解,并对传统二分法持批评态度。例如,波普尔的“情境逻辑”和“第三世界”(客观知识世界)理论,以及哈耶克的社会文化进化理论。类似地,埃尔斯特和罗默也承认功能解释的某些合理性。
总之,波普尔和哈耶克对马克思社会方法论的批评,以及埃尔斯特和罗默对马克思社会方法论的辩护,可以视为一场哲学家之间的对话,提供了诸多富有启发性的思考。但是,其基于方法论个体主义立场与马克思展开的“对话”,也暗含了他们对马克思社会方法论的认知偏差。在他们试图以方法论个体主义去批评或为马克思社会方法论辩护时,马克思的辩证法被遮蔽了,转而被“改装”为“理性和现实同一的哲学”。但实际上,对马克思社会方法论的解读,需要超越本体论辩护和终极最佳解释的局限。因为在社会分析方法的应用上,任何偏执于一隅的方法都不能得出真实的结果。马克思社会方法论深植于其辩证法中。因此,认为马克思的社会研究方法具有个体主义或集体主义倾向,从而将其划归为单一的方法论个体主义或方法论集体主义,是不恰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