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与争鸣》2025年第6期刊发我院助理教授李毅琳文章《尊重文化与价值多样性的正义观如何可能》。
如何在差异与多样性的背景下寻求一种能够实现平等、正义等人类共同价值的社会,是当代哲学家必须面临的问题。当代政治哲学的代表人物罗尔斯与G.A.科恩都从专注分配正义研究,转向探讨正义与其他善的关系。他们都意识到,建构正义理论不能不考虑文化与价值多样性的背景,但他们建构理论的思路却不尽相同。一方面,罗尔斯在后期试图把政治正义置于价值多样性之上,强调国家政府的“中立性”;另一方面,科恩把正义列为基本价值之一,主张正义是通过持有信念的个体自主行动实现的价值理想。通过对比这两种思路,本文指出:作为“正义优先于善”的代表,罗尔斯的正义观不能完全“中立”地对待多样性价值与文化;相比之下,科恩的正义观立足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社会主义正义风尚的方式超越了价值的隔阂与冲突,提供了一种有助于文明交流互鉴的哲学理论,论证了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在包容价值多样性方面的优越性。
从政治与道德交汇处阐释正义的内涵
伴随着现代社会的飞速发展,分配正义学说受到来自社群主义及多元主义者的挑战。现代社会多元化的事实更多地被纳入当代政治哲学的考虑范围内。就罗尔斯的理论而言,《政治自由主义》相较于《正义论》,试图更多地容纳多元化的道德、宗教等完备性学说。对于科恩的理论来说,晚期的《拯救正义与平等》对分配正义之外的问题给予了更多关注。显然,无论是罗尔斯还是科恩,都不愿囿于分配正义,而是希望对多元化现代社会中的正义给出更恰当的定位。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提供了一种对正义的典范理解:作为公平的正义,这种正义观念具有道德基础性地位。这种理解在《政治自由主义》中得到了继承,但也进一步受到限定。罗尔斯认为这种正义是一种“政治的正义”,可以避免依赖任何价值理论。与罗尔斯不同,科恩对正义的解释不仅涉及“适当的”或“平等的”分配,还涉及人的“德性”。因此,他虽把自己的研究定义为政治哲学,但正义概念本身却是一个道德价值。在罗尔斯与科恩的理论中,“正义”都处于“道德”与“政治”的交汇处。
在罗尔斯的理论中,政治哲学谈论公共领域的问题:“政治观点是关于政治正义和公共善以及哪种制度和政策能更好地促进政治正义和公共善的观点。”因此,政治哲学就是在哲学层面上给出一个能达成共识的方案及其理由。在罗尔斯的理论中,“正义概念”由于个体理解的差异而被搁置,而能够被各方共同认同的“正义观念”才是他要谈论的对象。他进一步指出正义的含义:“它试图对这些价值做出合理的、系统的和连贯的说明,试图弄清楚,这些价值应如何被组织起来以便应用于基本的政治和社会制度。”正义是对其他价值的分配、安排的一种标准,这种标准意味着某种平衡。为达成重叠共识,各个政治集团应当参与政治讨论,并暂时搁置自身所支持的完备性学说,去解释他们偏好的政策,从而达成某种共识。这个时候,他们有必要对政治上的正义观念进行系统阐释,而道德观念意义上的正义,或者某种精确的正义概念,则从属于某种完备性学说而被搁置不论。罗尔斯前后期理论的一贯性在于,无论是建构主义方法还是重叠共识,都为个体的信念、信仰、目标等留下空间,以此证明对个体自主性的重视。不同之处在于,后期理论中的正义不再是一种认识论意义上的道德观念,而是一种实践意义上的、临时政治协议的基础观念。
“重叠共识”本质上是一种政治自由主义理念。受苏东剧变与法西斯主义的影响,20世纪末的自由主义者对政治权力高度警惕。在罗尔斯等政治自由主义者看来,各种合乎理性的完备性学说都不适合作为现代民主政体的政治观念,不应用政治权力去强化自己的完备性观点。为了去除政治共同体对道德原则与政治原则的影响,政治自由主义者试图“借助于一种最低限度的道德观念确定政治联合的共同利益”。他们尽力证明自由主义能够表达这种道德观念或政治观念,为存在分歧的理性个体的共同生活奠定基础。“重叠共识”旨在论证建立一种共同承认的焦点是如何可能的,同时也论证国家和法律应对不同的理念学说保持宽容与中立,从而为自由主义辩护。
对于政治哲学而言,如果说罗尔斯侧重“政治”,那么科恩强调的是“哲学”。在科恩看来,政治哲学的重点不在于实现制度的构建与实践,而在于探寻用于指导实践的哲学真理。人们通过自主行为来践行内心相信的正义规范原则,不必向他者的效益妥协——科恩坚持直觉主义方法论,以此维护个体判断与个体行为的自主性。因此,他批评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预设了私有制下关于人与社会的理解,认为掺杂了事实的正义观念并不能推导出正义本身是什么。当然,科恩的批评走得太远了,如涛慕斯·博格(Thomas Pogge)指出,科恩所同情的运气均等主义式的正义信念预设了某种关于应得与平等主体的完备性学说。科恩实质上并未能给出一种不依赖任何完备性学说、不依赖任何事实的规范信念。
罗尔斯和科恩走向了看似截然相反的两条道路。在罗尔斯的理论路径中,其理论积极介入现实,试图通过搁置差异来寻求共识。而在科恩的理论路径中,他对复杂现实政治的消极态度导致他寻求退出纷繁现实的规范理论,以求在哲学与实践中保持距离。但是,两条道路在一定程度上又殊途同归:作为道德信念的正义不可能完全与事实划出明晰的界限,作为政治观念的正义同样也不可能完全脱离任何一种完备性学说。他们实际上都认为冲突不可避免,并且采取了某种程度的退避策略来保证个体自主性与价值文化的多样性,他们试图搁置、摆脱、分离不同程度的事实。但这种回退性策略更像是在尝试构建一种没有地基的空中楼阁,从这个角度看,罗尔斯对政治正义的设定和科恩对规范性正义价值的理解,都过于抽象和单薄了。
从权利和义务考察正义的实现
文化、信念与价值的千姿百态,皆因“人”的参差多样而起。罗尔斯与科恩的正义论都努力维护个体的自主性与个体之间的平等,并由此延伸至对文化和价值多样性的尊重。因此,正义理论必须回答与平等相关的根本性问题:具有差异性的个体之间为何“平等”?如何从“平等”个体出发论证正义实现的可能?
作为政治观念的正义试图公平对待具有多元善观念的理性个人。罗尔斯指出:“他们每个人都具有,并且也认为他们自己具有,基本的目标和利益,由于这些目标和利益,他们认为相互提出要求是合理的;并且,他们每个人都具有,并且也认为他们自己具有,在决定将要调节他们的社会的基本结构的原则时得到同等的尊重与考虑的权利。”也就是说,每个人在意义、价值、人生目的等观点上不可能没有差异,为了保证这些差异能在自主选择中被认可和充分发挥,个人的自由必须得到保障。尽管每个人在不同层面具有差异,但抽象的人格仍然是平等的,差异之间都是公平的,人们都能够平等地参与到社会的公共合作事业中。延续罗尔斯的理论,德沃金进一步阐释了自由主义者的“平等对待”:“政府将其所有公民当作平等的人来对待,也即给予其所有公民以平等的关切和尊重。”按照这一原则,德沃金认为:“就什么可以被称为美好生活的问题来说,政府必须保持中立的态度。”德沃金进一步强化了罗尔斯的思想,他把“平等对待”每个人对好生活的追求视作自由主义理论的核心,并且相信“平等对待”本身独立于任何善理论。
然而,自由主义是否如罗尔斯或德沃金所言,能使国家政府在政治层面完全中立地对待不同的善生活与善理论呢?实际上,政治自由主义者的“平等对待”本质上也是一种“平等分配”,它依赖更深层的自由平等的道德人观念。基于道德平等,基本正义原则或政治上的正义观念才能得到各方的认同。但是,如何从事实出发去对道德平等进行论证,是一个难题。一方面,我们难以找到某些完全一致的具体特征去论证道德平等;另一方面,罗尔斯与德沃金等自由主义者以“平等对待”来解释和论证道德平等,但“平等对待”这个概念本身,正如许多关系平等主义者(如伊丽莎白·安德森等)所批判的那样,是一个具有个体中心主义倾向、隐含竞争性的概念。因此,罗尔斯理解的正义终归需要依赖于一种康德式的道德信念,这也是科恩在方法论层面批评罗尔斯正义论的原因。
那么,科恩的社会主义思想与多元主义方法论如何解释人和人之间的平等?与罗尔斯等自由主义者对道德平等的坚定立场有所不同,科恩并不确定“应得”的信念是否必然位于“正义”信念的上游,因此他回避从权利理论推导出“正义”。他相信,解决不公正的方式是“自愿平等”:“马克思所说的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的特点就是平均分配,这种平均分配不是靠强制力(的威胁)实现的。我将用‘自愿平等’这个短语来概括这一特征。”在科恩看来,共产主义或理想的社会主义中,国家并非与社会相分离。他指出:“在理想的社会主义社会中,平等的尊重和关心不会投射到社会之外,也不会限制在异化的上层建筑力量,即国家的范围之内。”他相信平等的尊重与观念并不是由与个体力量对立的国家组织来行使的。国家政府并非与社会力量相对立,相反,国家政府在维持基本公平分配的同时,人们也受平等主义风尚的影响,能力强者自愿对能力弱者进行平等分配。社会主义作为一种能够同时实现多种基本价值的公正组织,其优势恰恰在于其社会层面的力量,在于每个个体对自身社会主义信念的践行。因此,在科恩的规范理论中,分配正义不是通过“应得”或“权利”来论证的,而是通过“义务”和“责任”来证成的。
分配正义究竟是通过“平等对待”还是“自愿平等”来实现,实际上有更加深层的认识论依据。科恩晚年在《关于把人看作平等的笔记》中区分了两个不同的概念:“平等看待”(regarding people as equals)和“平等对待”(treating people as equals)。“平等看待”侧重初始观念上的看法,强调在思想观念上主体认同自己与他人之间存在平等关系,而“平等对待”侧重实际结果的平等,即分配平等。比如,一个企业家可能可以“平等对待”工厂里的工人,客气地说话、支付工资,却未必在心里把对方和自己的地位视作同等。从科恩的笔记中可以归纳出他的两个重要思考。一方面,“平等看待”重视的是“关系”,而不是与另一个人具有相同的特征。通过与他者建立平等关系,一个人的自我实现才成为可能。这种相互性使得我们必然不仅仅在个体的角度探讨人,也需要在社会的层面探讨人。另一方面,“平等看待”是“平等对待”的基础,因为“平等看待”是在认识论意义上探讨“平等”,在这一基础上,才有可能做出“平等对待”这种实践论层面的、具有评价意义的判断。
就如何理解人与人的关系而言,科恩与马克思存在一定的差异。按照马克思的观点,我们的生存发展需要他人的生产劳动,需要与他人合作才能得到满足;同时,我们的生存、生产也在满足着他人的需求。但在马克思那里,人并不是完全抽象的存在,人在改造对象世界的同时确立着自身的自然属性,人与人的关系需要建立在人和自然的关系之上。由于科恩抛开劳动生产谈论平等,他更倾向于认为“平等”的本质不在于抽象出来的特征,而在于人和人之间的相互规定。这也意味着科恩从马克思那里倒退回黑格尔,把人视为更抽象的自由意志的存在。
科恩的正义观奠基于他独特的平等观,这种独特的平等观体现在他同时吸收了康德、黑格尔和马克思的思想资源。关于认识论上的平等主体,正如他的学生大冢(Michael Otsuka)所理解的那样,对于“平等”指的是什么,科恩给出了一个黑格尔式的答案:把他人视作与自己相同的人,在他者那里发现自身。关于实践论上的平等主体,科恩汲取了马克思对于社会与国家关系的理解,拒绝在国家与社会力量二分的前提条件下论述平等分配。关于平等如何在现实中实现,科恩给出了康德式的回答:“自愿平等”意味着自身对于平等信念发自内心的信仰,也意味着对这一信念的切身行动。通过对平等原则的践行,平等主义者在克服其他偏好的同时,完成了自我实现。
从当代政治哲学的争论来看,“平等对待”与“把人视作平等”的差别,关乎分配平等与关系平等之间的争论,关乎何为实现正义的方式。虽然罗尔斯本不在意对“什么的平等”进行界定,但他在《正义论》中提出反对根据功绩等“应得”的理论,引发了学界对分配正义问题的热议。然而,若把视野范围限制在分配正义之内,就会导致争论局限在“什么的平等”,且永远无法找到完全合适的“平等尺度”。因此,运气均等主义的争论就从“什么的平等”演变为如何给个人能够负责的事情划界。但正如许多批评者已经指出,纠缠于此将导致对平等问题的讨论缺乏对公民关系的关注,也忽略了对“为什么平等”的追问。运气均等主义的个体主义预设,既显示了其平等信念的根据并非如科恩所说是一种直觉的信念,同时也显露出其内在的矛盾。尽管科恩一度参与到运气均等主义的争论中,但他始终强调“共同体”价值,并逐渐在晚年思考“为什么平等”。他尝试对平等做出一种糅合康德、黑格尔和马克思的阐释,抛弃早期过于关注个体责任、忽略人际影响的自由主义式论点,实现了对自由主义分配正义的超越。
从善生活的多样性再论正义的作用
从正义理论内部看,方法论、概念阐释与实现途径,都需要考虑多元性与差异性。然而,正义本身作为价值的一种,与其他政治价值的关系是什么?在多样化的善观念之中,正义本身是否也依赖于某种文化?回答这些问题,将理清正义与善生活的关系,并将进一步揭露罗尔斯与科恩正义观对待多样化价值文化的不同方式。
在罗尔斯的正义论中,优先性是对抗直觉主义的重要因素。优先性不仅体现于两个正义原则的“词典式序列”上,更体现在正当(right)对善(good)的优先性上。罗尔斯指出:“在公平的正义中,正当的概念是优先于善的概念的。一个正义的社会体系确定了一个范围,个人必须在这一范围内确定他们的目标。它还提供了一个权利、机会和满足手段的结构,人们可以在这一结构中利用所提供的东西来公平地追求他们的目标。”正当与善的最大区别在于:正当具有“公共性”,正义原则是人们共同承认的原则;善则具有个体性,每个人的善观念各不相同,每个人都有不同的生活目标。多样性从有差异的个体延伸到善观念之中。尽管在《政治自由主义》中,罗尔斯试图避免依赖任何特定的道德信念,但仍然保留了“正当(权利)优先于善”的核心思想。他相信,政治正义能够在主要制度上对不同的善观念提供一些限制。如果公民追求自身生活目标时超越了这些限制,公民的生活目的就失去了价值。相反,公民在结构制度的限制内的生活追求则有足够的自由空间,不同的生活追求亦受到公平对待。然而,罗尔斯的正当优先于善看似对不同的价值、文化给予了同等的关照,实际上却促进了自由主义者所支持的个人自由与自主性,进而为自由主义的道德观念提供了特殊支持。因此,罗尔斯实际上作出了价值上的排序——个体的消极自由最为重要,这也恰恰印证了自由在两个正义原则中所具有的优先性。
科恩及其同路人作为自由主义理论的自觉回应者,能否对正义作出非自由主义式的定位?分配正义虽是科恩理论的重点,但与罗尔斯的“正当”或“正义”不同,在科恩的理论中,分配正义并不具有绝对优先性。科恩认为他的正义理论是一种“弱的平等主义”。强的平等主义认为人们应该在所有维度上都尽可能平等;而弱平等主义则认为,在某些维度上应尽可能平等,但由于要尊重其他价值,平等需要受到限制。因此,强的平等主义者可能会认为,正义是第一美德,其他有价值的事物需要正义来保护它们的价值。但在科恩的理论中,正义不具有词典式的优先地位。平等只是在“可得利益”这个维度上尽可能实现,但“可得利益”并不包含一切,在某些情况下,面对其他价值,平等也可能需要做出妥协。
科恩把自己的价值观称为“小写c的保守主义”(small-c conservative)。科恩式保守主义和多元主义相容,因为这种保守主义尊重事物的独特性和多样性,尊重且友好地对待任何存在的价值,致力于保护这些具有价值的事物。如果一些美好的物质文化是以严重不公平为代价而生产的,科恩会为此感到遗憾,但未必会认为没有这些生产方式人们会过得更好。他珍惜逝去的事物,相信有价值的社会创造值得被保存,即便这些价值并不一定和人们的目标与要求相关。换言之,正义理论不仅是为了让人们实现各自的善生活,也为了保护多样的价值规范,但两者并不总是划上等号。
那么,作为善生活的一种,科恩的理想社会主义是否意味着拒绝了其他善生活的可能性?在科恩的理论中,受到“平等风尚”的影响,人们自愿遵循平等原则和共同体原则进行物质资源的交换,而不是基于市场原则。但他的“野营旅行”社会主义模型遭到不少批评(如Miriam Ronzoni和Chad van Schoelandt等)。这些批评主要集中于以下问题:野营旅行是一种目标一元论的尝试,但个体的自主选择具有多元性,而科恩的平等原则与共同体原则抑制了这种多元性。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毛姆的《月亮与六便士》所揭示的主题,当画家抛弃家庭去寻求自己的绘画梦想时,他也放弃了平等与共同体原则,但是他为人类文化艺术带来了巨大的创造。如果我们在类似情况中坚持平等原则与共同体原则,那么人类社会的丰富性与多样性显然会损失不少。
上述自由主义者的批评很可能是一种外在批评。结合科恩的方法论和价值论来看,他并不认为所有人在任何时候都必须且应当坚持平等原则与共同体原则。他提出野营旅行的目的是论证,平等主义者通过自愿选择遵循平等原则与共同体原则,能够同时实现自由(自我实现)、平等与博爱这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野营旅行”模型代表的是平等主义者的一种理论上可能的方案,旨在回应一些自由主义者认为基本价值、人与人的生活目标总是存在冲突的判断。同时,这也是平等主义者的善生活理想,代表的是平等主义者的自我实现及其对他者的成全。“平等主义风尚”本身就是以社会主义社会的实现为前提和基础的,正如自由主义者所主张的需要被公平对待的差异化善观念是以资本主义的政治经济制度为前提和基础一样。因此,“野营旅行”模型无需承诺拥有不同善生活理想的人都最大限度实现自己的理想,或这一模型能够得到所有拥有不同理想信念者的认同。
罗尔斯虽强调“正当优先于善”,把政治正义与不同的善观念分割开来,实际上却运用了自由主义的善观念为前提条件,也暗中促进了自由主义的善生活理想。恰恰相反,科恩虽强调分配平等,但实际上平等与正义都不过是基本政治价值之一,不具有优先性。他的“野营旅行”模型虽然是一个不甚完美的社会主义模型,却给出了一种平等主义者的善生活构想。通过两者的对比,我们发现:寻求一种孤立于所有善观念的政治正义并不可行,要避免国家政府的完善论对个体自主性带来的限制,破解之路不是限制国家政府的力量,而是在社会层面培育一种相应的文化、发展某种有限度的完善论,以应对多元化时代的挑战。有趣的是,科恩比后罗尔斯时代的自由主义者更早意识到这一问题,却未曾被学界所注意。
以社会主义正义观突破“文明冲突论”
把科恩晚期的政治哲学等同于罗尔斯理论框架下的激进平等主义理论或分配正义理论,很可能是受自由平等主义者影响的误读。例如,金里卡就将科恩为代表的分析马克思主义视作罗尔斯平等理论的延伸。国内学界往往延续了这种解读方式,最具代表性的是段忠桥教授对科恩社会主义平等主义理论的综合分析,其中详细解析了科恩对罗尔斯差别原则的批评。但分配正义研究的热潮之后,“正当优先于善”的命题遭到社群主义者的挑战。为应对社群主义以及文化多元主义者的攻击,正义理论也更多地关注身份问题、差异问题以及全球性问题。作为当代正义理论的开拓者,罗尔斯与科恩的正义理论也出现了新的发展,但二者如何对待文化与价值多样性,正义在其中起到何种作用,则较少被讨论和对比。笔者认为,通过关注现代社会的价值与文化多样性,罗尔斯与科恩的正义理论显现出更深层的差别,并非“政治立场”或“平等程度”就可以简单概括的。罗尔斯对当代政治哲学的影响,不仅在于其“差别原则”引发了关于分配正义的讨论,更在于他对正义本身如何定位。相应地,作为自由主义的挑战者与对话者,科恩在正义理论上的建树以及对罗尔斯的回应,也不局限于分配正义理论的推进。比起对罗尔斯与科恩的正义理论进行平等主义叙事,多元主义叙事更能凸显二者从方法论到价值论的差别,也更能理清两人在面对时代新变化时的不同回应。在对比中,我们既能看到罗尔斯在开拓当代政治哲学重要议题时的伟大贡献,也能发现科恩在挑战自由主义叙事时所开辟的前瞻性思路。两位哲人的正义观体现了自由主义与社会主义在政治哲学场域内的交锋,也让我们辨清了当代西方政治哲学的发展趋势。罗尔斯通过正义表达个体自主性精神,但以权利的方式呈现正义却暗中借助了自由主义的善观念,难以自圆其说。相反,科恩的正义叙事提供了另一条路径,他取消了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对立,从社会层面论证个体自主性与正义的融合,既消解了自由主义者所担忧的政治强权带来的独断论,又能够避免陷入相对主义倾向,为我们寻找一种有限度的完善论提供了新思路。
当罗尔斯试图以政治的正义观念为多元性的善观念划界时,我们发现他把正义原则为个体行为订立规范的逻辑套用于善观念层面。罗尔斯以契约论的方式诠释正义,无论是在《正义论》还是在《政治自由主义》中,个体都是作为自由平等的理性个体去订立契约。不难发现,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并不能完全摆脱早期《正义论》中康德式建构主义的证明,陷入了自我循环。他的理性多元论本身就预设了自由制度下的实践理性的前提,同时他又把政治正义观念理解为对实践理性的实现。这就如同在他的建构主义中,预先对公民与社会作出设定,但又通过程序获得正义原则,以此证明原则的选择是出于公民理性的实现。进入文化观念层面,当罗尔斯试图以政治正义为其他相互冲突的善观念规划边界与秩序时,仍然以自由主义式的个体主义看待这些善观念及其衍生的文化。一方面,他把所有的善观念视作抽象平等的,忽略了这些善观念与文化之间的力量存在差异。这将会陷入高尔斯顿所说的困境:“对善的完全怀疑不会导向宽容,也不会导向自由主义的中立性,而会导向不同生活方式之间放肆的争斗,在这种争斗中,力量而非理想是最终的仲裁者。”因此,国家政府的中立性实际上会在文化层面形成市场逻辑,看似是优胜劣汰,实际上却会被某种单一的文化所裹挟。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可窥见文化市场化之弊病,一些对树立良好价值观有不利影响的文艺作品会因符合大众需求而被大量制造出来,文化与价值最终也可以走向商品化,中立性的国家策略对此将无能为力。另一方面,这种以抽象平等的方式看待善观念,也忽略了善观念与文化之间的相互影响关系。因此,罗尔斯终归是在自由主义框架里谈论多元论与正义的关系,不可能实现真正的“正义”与“中立”。
鉴于科恩与罗尔斯政治立场的不同,马克思的思想资源有助于他在一定程度上与罗尔斯的理论逻辑拉开距离。从“关系”和“共同体”的角度返回去理解科恩的分配正义思想与社会主义理论,就能获得一种自洽性,而非自由主义者理解的自我矛盾。罗尔斯理论的困境本质上是自由主义个体主义的困境,也是市场逻辑的困境。在科恩看来,这种困境与自由主义理论预设国家政府与社会层面的个体行动相互对立有关。当他发现平等的本质不在于“平等对待”,而在于对“关系”本质的重视时,如何理解个体之间与文化之间的冲突便有了突破的可能。因为“平等对待”本就暗含着某种潜在的“竞争”和“对抗”,个体之间、文化之间是高度对抗的,所以需要“争夺”无差异的对待。“正义”在这一语境下就成为划界者,在保证基本的权利义务分配之外,实际上保持“放任”态度。然而“放任”本身实际上也是一种立场:任由对抗持续发生、愈演愈烈,也任由文化观念层面的“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出现。不同的是,“在他者中发现自身”意味着个体之间、文化之间具有相互确立的成分。正是由于彼此的相互关系,相互的关心和尊重就显得尤为重要,因为对他者的尊重同时也包含了对自身的肯定。以科恩为代表的社会主义者参与到政治哲学领域的讨论中,并不仅仅如金里卡指出的那样:“因为他们对马克思主义的重建把他们引向了自由主义的平等主义方向。”跳出平等主义的框架,从更广阔的价值关系去思考正义的定位,我们会发现,或许金里卡所认为的“要求马克思主义与自由主义的平等有更大的统一”反过来表述同样成立:自由主义在自我修正的路上也借鉴马克思及其理论对手的思想资源。
当然,这并不是说科恩的正义理论就是无可争议的。科恩自始至终试图摆脱自由主义对正义的理解,同时也试图避免自由主义对马克思主义的攻击。其彻底的多元主义方法论具有个体主义倾向,强调个体力量对宏观现象起到的作用,但他并没有在方法论中体现出个体信念之间的相互联系以及个体与对象世界的相互联系,反而试图将一切事实从规范信念中去除。也就是说,对“关系”的理解,在科恩的正义理论中并非总是一以贯之的。
总而言之,以罗尔斯为代表的自由主义者为应对多元主义的挑战,思考文化与文明多样性背景下的正义理论如何可能,但看似“公平对待”不同文化的背后,实际上仍将自由主义信念置于优先地位,也割裂了文化学说之间对话的可能。在与自由主义者对话的过程中,科恩呈现了他的社会主义政治哲学思想,提供了一种能够尊重多元性的价值规范理论,同时提出了一种具有开放包容性、能够在个体与共同体之间达成一致目标的社会主义风尚。在罗尔斯与科恩的比较研究中,我们不仅看到正义理论需正视多元价值与多元文化的影响,更看到正义理论本身对善观念的依赖,以及作为政治文化一部分的正义观念如何对人们的信念产生积极影响。正义理论并非某种无任何前提与依据的终极理论,在日渐多元化的世界中,正义理论一方面需要以某种善观念为前提,另一方面也不能脱离现实世界中人们对善生活的种种理解。正义理论总是要安放于思想与现实的双重历史之中,以某种和社会现实相连接的善观念为立身依据,也以指向未来的生活蓝图为自身使命。文明因多样而交流,因交流而互鉴,因互鉴而发展。任何一种学说的形成,总是在与周边学说的交流对话中发展起来的,正义理论也不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