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5年第2期刊发我院博士研究生杨丽梅文章《中国式现代化视域下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法治进路》。
摘要:中国式现代化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供了全新的时代契机,法治现代化则是这一进程的重要支撑和实现路径。从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和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及其中国化出发,揭示法治在保障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及社会公平正义中的核心作用。在中国式现代化的历史机遇中,法治通过完善多元参与的制度根基、促进经济协同发展、推动文化认同不断深化、守护生态共享家园和拓展国际认同空间,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供全面支撑并赋予其鲜明的时代特征。在中国式现代化的实践推进过程中,以多元一体的立法优化、公正裁判的司法推动、智能协同的执法创新、全民参与的守法模式,构建法治现代化融入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全方位互动框架,助力实现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和民族团结的深度融合,展现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在统一多民族国家治理中的独特价值。
关键词:中国式现代化;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公平正义;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法治现代化
全文转载如下:
全面依法治国是现代化国家治理的基本方略,其核心在于将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纳入法治轨道,以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依法保障各民族平等权益、维护民族团结,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基本前提。法治作为调节民族关系、推动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的关键手段,不仅具有规范性和约束力,更通过制度的刚性保障和价值引领,为民族团结与社会发展提供了稳固支撑。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健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制度机制,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此战略部署凸显了法治在强化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中的重要作用。通过法治完善民族事务治理体系,以规范与引导相结合的方式,推动各民族对中华民族共同体的高度认同和自觉融入,有助于凝聚中华民族的强大合力,支撑中国式现代化的全面推进。
一、法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理论阐释
(一)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和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
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和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具有深厚的历史唯物主义基础。马克思主义认为:“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这表明物质生产方式的变革推动了社会历史的发展,社会意识包括民族意识、法律意识等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其内容和形式最终由社会存在的经济基础决定。任何民族都无法摆脱其社会存在的基本条件,正是这些条件决定了它的社会意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受到共同生产习惯的制约,建立在与人类社会发展有关的共同记忆之上。因此,共同的生产方式和经济基础是形成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基本前提。此外,马克思在分析社会发展时强调,生产力的进步和经济联系的加强,逐步消除了地域和文化上的隔阂,使得分散的群体趋于联合,“结合为一个拥有统一的政府、统一的法律、统一的民族阶级利益和统一的关税的统一的民族”。这种结合不仅体现了社会结构的整合,更反映了意识形态的统一过程。共同体意识的生成和强化依赖于社会成员对共同利益、共同命运的认同,而这种认同需要通过制度化的形式来维护和巩固。马克思、恩格斯指出,法“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治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工具,能够将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文化认同等价值规范化,进而转化为社会成员的共同意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形成与巩固,是中国历史发展与社会经济变迁的具体体现,而法治在这一过程中扮演了重要的规范和保障角色。
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和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蕴含的平等原则与法治价值具有内在一致性。首先,平等原则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要基石。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指出,“各个民族在完全平等的基础上真正接近”。这表明只有在平等的前提下,各民族才能真正形成对共同体的深刻认同和归属感。列宁进一步强调,民族平等能“从根本上消除由现今的互相隔绝状态和民族压迫所引起的空想的、反动的民族文化自治的意向”。民族平等不仅是消除民族隔阂和矛盾的前提,更是构建各民族命运共同体的关键环节。其次,法治是保障民族平等的实践路径。法律应以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为核心,保障各民族的平等权利,体现社会的共同利益。列宁曾深刻指出,“民族压迫政策是分裂各民族的政策。它同时又是一种不断腐蚀人民意识的政策”,这表明,只有通过公正的法律保障民族平等,才能消除压迫,增强各民族的团结与共同体意识。最后,平等原则与法治价值具有内在一致性,这种一致性体现在理论逻辑与实践路径的双重契合上。平等原则为民族团结和共同体意识提供了思想基础,而法治价值则通过规范和保障使这一原则落地生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中,这种结合不仅推动了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还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注入了强劲动力。
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和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蕴含的公平正义理念及社会契约观为解决民族问题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支撑。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引领无产阶级革命运动及构建科学共产主义理论架构的历程中,对民族问题给予了高度关注。他们强调,“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才能够“解决民族问题”,各民族应以平等为基础加强联合,最终通过历史发展实现民族间的融合,从而实现“真正的共同体”。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公平是“法本身最抽象的表现”,公平正义是法律的核心价值,是实现社会利益协调与民族团结的根本途径。列宁强调,当社会出现不公平时,需要通过法律来消除这种不公。在解决民族问题中,公平正义要求在法律制度上保障各民族的平等权利,同时关注民族间因历史、地域、经济、文化等原因产生的不平衡,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并为他们提供平等的发展机会,确保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实现。此外,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契约观认为,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契约关系是一种基于共同利益和权利的规范化安排,“契约是他们的意志借以得到共同的法律表现的自由产物”。社会成员在法律面前的自由平等通过契约实现,形成了社会各阶层之间的法律约束和共同责任,从而“达到每个结合者的平等和自由”,正是这种平等与自由的法律保障,为解决民族问题、维护国家稳定和实现良好社会秩序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因此,通过法治保障各民族的参与权与平等权,实现了社会契约关系的稳定,从而增强了各民族的国家认同意识与民族凝聚力。
(二)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和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
维护国家统一,夯实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法治根基。国家是由人民共同创造的事业,而人民则是一个基于法律的统一性和利益的共同性而形成的集合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由全国各族人民携手共创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是“各民族最高利益”。各族人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列宁曾指出,不同民族的人们共同生活在同一国家时,会在经济、法律及生活习惯等方面形成紧密联系。国家统一对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有着强力塑造作用,具体体现在通过整体性、稳定性的结构框架,将各民族的利益和情感联结为一个命运共同体,并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搭建强有力的平台。由于现代民族国家本质上是一个国内法律秩序的共同体,民族感和共同体感都与法律密切相关。因此,一个现代化国家必然是法治国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通过构建完善的法律体系保障多民族国家主权统一,并通过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具体措施实现了对少数民族权益的特别保护,助推各族人民对伟大祖国和中华民族深厚认同感的提升,进而有力地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促进民族团结,强化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法治效能。民族团结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过程中发挥着情感联结、精神凝聚与政治纽带的重要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线”,“各民族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因此,要以中华民族整体的视角认识各民族,通过整体性思维统筹各民族利益与发展需求。这种内聚力效应通过民族团结增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动了多民族国家的统一与发展。通过法治能够化解民族矛盾,促进民族和谐,增强各民族之间的互信互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条明确规定:“禁止任何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明确保障少数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合法权益。通过法律惩治民族歧视和压迫行为,保护少数民族语言、宗教和文化权益,从而有效规范了各民族间的行为,消除了可能导致冲突的根源,营造了团结奋进的良好氛围,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铸牢提供了稳定环境。
坚持“十二个必须”,引领新时代民族工作法治方向。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背景下,民族工作面临着国际国内双重挑战与机遇。全球化影响的扩大、民族问题的多样化以及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需要深刻洞见民族工作的方向,特别是在法治框架下推动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塑造。新时代全面开展民族工作必须坚持“十二个必须”。“十二个必须”是新时代民族工作的基本遵循,也是法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要指南。2021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强调,“必须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必须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必须坚持依法治理民族事务”。这些要求明确了法治在规范民族事务、保障民族平等、促进民族团结和推进各民族共同发展中的核心作用。法治以“十二个必须”为新时代民族工作的核心指引,将党的民族工作制度化、法律化,“确保民族事务治理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保障各民族在统一的共同体下平等参与国家治理、共享发展成果。因此,“十二个必须”不仅强调民族平等与团结,更确保了法治在民族工作中的实施,通过法治推动了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供了制度化路径。
把握“四对关系”,推进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实践。习近平总书记在2021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提出的“四对关系”是推进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现代化的重要理论支撑。首先,正确把握共同性和差异性的关系。法治促使民族共同性与差异性得到辩证统一。在现代社会中,个体、族群与国家层面的独立性及自主性日益显著,由此引发了广泛而深刻的差异性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相关法律制度明确规定各民族一律平等,同时通过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允许各民族在尊重共性的基础上保持自身的差异性。通过平等的法律保障和自治权的实现,各民族能够在多元差异中保持身份认同,又在共同利益的牵引下凝聚为一个整体。其次,正确把握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与各民族意识的关系。由于民族意识具有多层次性,法治能够确保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统一性,同时也能尊重和保障各民族意识的独特性与自主表达。法治以制度化的形式强化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将各民族的独特意识融入国家整体意志中,使各民族能够在国家整体意志中保持自身特色,形成对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深刻认同感和主动参与意识,推动各民族自觉融入中华民族的历史进程和命运。再次,正确把握中华文化与各民族文化的关系。法治通过构建明确的规则体系加强中华文化的核心地位,同时促进民族文化的多元共存,鼓励各民族在法律保障下传承与发展自身文化,从而实现文化的融合与多样性共存,增强各族人民的文化认同感和归属感。最后,正确把握物质与精神的关系。法治通过公平的资源配置促进物质层面的和谐发展,保障各民族地区获得公平的经济发展机会,消除民族贫困和不平等现象,从而为各民族的团结与认同提供了物质基础。同时,法治对社会正义的追求也促进了民族间的思想认同,增强了社会凝聚力。
二、法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时代契机
(一)在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背景下,以法治保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多元参与根基
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是中国实现共同发展的现代化。作为中国式现代化的首要特征,长期以来人口规模巨大构成了中国发展的独特背景和条件。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既是“历史活动是群众的活动”这一唯物史观的根本遵循,亦彰显了中国式现代化本质上是“人”的现代化的本土价值立场。中国作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人口规模巨大蕴含着各民族的磅礴力量。14多亿人口形成了超大规模市场,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了良好机遇,同时也对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提出了新的要求。“人类精神统治着现实社会,并把平等作为社会的准则和理想。”在迈向现代化征程中,法治确保了各民族的平等地位。法治从宪法层面保障民族平等团结,为各民族携手奋进奠基;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层面赋予民族自治地方一定自治权,让各民族依法参与国家和地方事务管理。从而使多元民族力量汇聚,在人口规模优势下共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夯实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社会根基。
法治解决人口规模巨大化下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的利益协调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各民族间的联系日益紧密,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程度不断加深。在人口规模巨大化、人口多样性和民族差异性背景下,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不可避免地存在利益冲突。法治不仅是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稳定器,更是化解矛盾、协调利益的核心保障,使得“具有不同文化和民族背景的各个群体必须和睦相处”。法治通过制度化规范,有效整合各民族资源,打破了传统地域、文化和经济的隔阂,为民族间的交往构筑稳固的制度支撑;通过规范各民族间的交往行为,解决因人口规模巨大而可能产生的各种矛盾和冲突,为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随着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化和现代产业布局的不断推进,各民族在现代化的语境中共同发展、共享成果。这种以法治为依托的现代化实践,不仅加深了民族间的交往交流交融,还通过制度化路径推动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在现代化背景下的深层塑造。
(二)在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目标下,借法治夯实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经济发展基础
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必须坚持“一个民族都不能少”。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目标和本质要求,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所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一个民族都不能少。”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国家空间场域中民族互动的核心目标。这意味着在现代化进程中,各民族都应该平等参与、共享成果,进而有利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法治作为保障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能够为各民族提供平等的发展机会和权益保护。在脱贫攻坚战取得全面胜利后,民族地区实现了与全国同步迈入小康社会的历史性跨越,标志着各民族在共同富裕道路上迈出了关键一步。新时代新征程,法治建设必须积极回应共同富裕的现代化需求,为实现共同富裕构建更高质量、更有效率的法治环境,确保“一个民族都不能少”。这种法治保障不仅为民族地区发展创造了平等机会,也为进一步深化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供了稳固的经济基础。
法治破解发展差距,激发民族地区经济协同活力。在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进程中,法治是解决民族地区发展差距的关键手段,也是促进民族经济协同发展的重要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促进各民族紧跟时代步伐,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这一目标需要通过法律手段协调资源配置和利益分配,弥合发展不平衡的现实问题。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以及各地扶贫开发条例、共同富裕示范区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实施,保障了民族地区在现代化进程中的平等发展权,有效缩小了民族地区与其他地区的发展差距,为各民族共享经济繁荣提供了制度保障。同时,法治还能够规范市场秩序,保护各民族人民的合法权益,激发其参与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法治的引领下,各民族地区的经济活力得以释放,形成了共同繁荣发展的良好局面,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供了有力的经济协同动力。
(三)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进程中,以法治促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文化认同
法治保障物质文明发展,强化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文化认同基础。物质文明是现代化的重要基础,是文化认同的重要载体。首先,法治保障了社会秩序和经济活动的稳定,促进了生产力的高效发展,推动了经济高质量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通过明确产权保护,促进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通过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资源配置和提高生产效率;通过保障劳动者权益,激发劳动积极性等,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稳定的法治环境。这些法治保障推动了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促进了生产力的不断提高,进而提升了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其次,法治的实施增强了社会成员对共同利益的认同,强化了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凝聚力。法律的公平性和公正性让各族人民意识到,只有实现共同利益才能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法治促进各族人民在平等、公正的基础上认识到自己与国家、民族的命运紧密相连,从而增强对中华民族共同体的认同。
法治引领精神文明建设,深化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文化认同内涵。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文化认同是民族团结的根脉。”文化的传承与发展离不开法治的有力保障,法治不仅是文化建设的规范和支撑,更是促进民族团结、增强文化认同的重要力量。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强调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同时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给予支持,保障义务教育的全面、有效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确保民族地区文化供给,鼓励和扶持民族文化产品创作;《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净化民族文化传播空间,抵制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等不良思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守护民族历史遗迹,坚定文化自信,增强民族自豪感。此外,法律法规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族教育,通过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各民族人民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有助于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社会氛围。以法之规范,升华民族文化认同,凝聚中华民族共同体向心力,进一步深化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文化认同内涵。
(四)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理念下,靠法治守护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生态共享家园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是实现中华民族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习近平指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强调了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生态文明是现代化的重要底色,避免了传统现代化进程中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发展模式,强调人类发展与自然环境的和谐共存。在资源日益紧张、环境问题频发的当下,中国选择了一条绿色、低碳、循环的发展道路,旨在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这不仅有助于保护生态环境,提升人民生活质量,还能推动经济绿色转型,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在民族地区,这一现代化理念通过发展生态旅游、绿色农业等产业,推动经济与生态双赢,助力民族团结、民族繁荣与可持续发展,为加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注入了生态文明内涵。
法治保障生态权益,强化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生态责任。生态文明建设是实现中华民族可持续发展的核心工程,与中华民族的长远利益息息相关。法治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实施,不仅保障了生态正义,也进一步凝聚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生态情感,增强了全体中华民族成员的生态责任意识。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理念下,通过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生态环境监管机制等措施,确保各民族在现代化进程中都能享受到良好的生态环境和生态福祉。同时,这也意味着在现代化进程中,各民族都应该承担起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和义务。法治能够明确各民族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权利和义务边界,规范其行为模式;建立有效的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对因生态环境保护而受损的群体进行合理补偿。这不仅有助于缓解因生态环境保护而产生的利益冲突和矛盾,还能够激发各民族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让各族人民携手共护生态家园,厚植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五)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必由之路,凭法治推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国际视野拓展
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深刻塑造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内涵与外延。这一道路着重于在推进现代化的历程中,秉持和平共处、协同发展、互利共赢的价值理念,致力于促进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万物各得其和以生,各得其养以成”,中国一贯秉持和平发展战略,并始终贯穿着“和而不同”“和合共生”的文化理念。在国际舞台,“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彰显大国担当,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与之呼应,融入和平友善基因。习近平指出,“中国始终是世界和平的建设者、全球发展的贡献者、国际秩序的维护者”。在推进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实践中,中华民族始终坚守和谐共生的信念,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再局限于国内各民族之间的团结和认同,而是拓展到了国际舞台上的和平与合作。法治作为国际社会共同追求的目标,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国际视野拓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法治保障国际交流合作,拓展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国际认同空间。法治在推动“一带一路”倡议及多边合作等国际交流合作中发挥了战略支撑作用。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加强涉外法治建设”。国内相关法律法规、国际公约或条约规定了中国在国际事务中的行为准则,推动了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合法化、规范化,展示了中国在国际合作中的法治优势和民族团结力量,进一步提升了中华文化的国际认同。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助力民族企业跨境贸易,促进了跨国经济合作和文化交流;《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优化外籍人士来华流程,促进民族地区国际旅游、学术交流;知识产权法及相关国际条约保护民族文化国际传播版权,展示多元一体的中华民族形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于全球视野之中……此外,《联合国宪章》《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等,体现了中国在全球治理中的法治承诺。这不仅保障了国际的合作与交流,还通过促进经济、文化、社会等多领域的互动,提升了中华民族在国际社会中的广泛认同,增强了各族人民对中华民族的自豪感,进一步凝聚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并推动其不断拓展深化。
三、在中国式现代化下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法治路径
(一)以“多元一体、立体覆盖”为指导原则,描绘立法现代化融入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互动框架
与时俱进推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法律体系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加快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民族法治体系需要不断与时俱进,以适应新的社会需求和民族关系。通过强化民族法律法规的建设,确保其与国家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和协同性,使“民族成员在同一个法律体系内拥有相互的法律权利与义务”,从而进一步推动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发展。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核心法律依据和重要基础。未来应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表述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弥补其在该法中缺位的境况。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作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最紧密的规范依据,自2001年修正以来,至今尚未进行进一步完善,未能充分融入新时代民族治理的理论与实践创新。因此,亟需将其修订完善纳入议程,明确“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法律内涵与实践路径。最后,加强地方法治体系建设。各地应根据本地区的民族特色和实际情况,制定及完善符合国家法治框架的地方性法规,确保民族政策落地生根,实现各族人民认知互动的满意性提升与归属感形成、价值信念的意义性提升与关怀感形成,促进地方治理现代化与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深度融合。
统筹“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法律设计,与其他法律规范实现有效衔接。第一,通过立法解释明晰“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在法律层面的具体含义。第二,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应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长期规划的核心内容,并通过设定相应条款予以制度化、常态化推进。第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度衔接。明确民族地区在婚姻家庭、继承等方面的特殊规定,确保在尊重民族自治权的同时,强化民族团结的民事法律保障。第四,与刑事法律有效衔接。加强对民族歧视、民族仇恨等行为的严格打击,从预防、教育、处罚三个维度系统性衔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第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密切衔接。助力民族地区乡村产业升级,聚焦乡村社会治理现代化,推动形成民族团结与乡村振兴的良性互动。第六,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紧密衔接,聚焦于加强信息安全、促进科技创新,保障民族文化在数字时代的安全传承和创新发展,从而增强各民族的凝聚力与文化认同。
(二)以“公正裁判、回应民族关切”为价值引领,塑造司法现代化推动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关键范式
公正裁判实现司法正义与民族和谐共生。在中国式现代化的进程中,司法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正义不仅关乎法治的公平性和权威性,更涉及民族平等与社会稳定。通过公正裁判,公正解决当事人的合法诉求,及时纠正不法或不当行为,发挥法律的“范例提示”作用,引导各族人民树立对法律的信任与尊崇,从而增强各族人民的司法正义感。另外,鉴于司法裁判活动具备其特有的“定分止争”功能和广泛的社会关联属性,使得司法裁判文书中所承载的价值观念和法治理念能够在特定的社会群体中逐步扩散并产生影响。因此,有必要在司法裁判文书中嵌入社会主流价值等元素,这不仅强化了法律裁判的文化根基与民族认同,也是司法价值引导与社会治理融合的一种有益尝试。尤其是在中国的广大民族地区,“可借助新发展理念在经济、社会、环境方面的高度价值引领”,通过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与司法裁判文书相结合,使裁判文书不仅体现司法裁判的公正性,还承载多元文化的包容性,促进各民族在法治框架下增强认同感与凝聚力。
依法妥善处理涉民族因素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涉及民族因素的案件具有特殊性,处理不当可能导致民族关系的紧张和对立,应充分保障各族人民的合法权益,使其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在刑事犯罪案件中,必须严厉打击民族分裂、民族仇恨和暴力恐怖等犯罪行为,依法保护民族团结,彰显法治权威。在民事纠纷案件中,应充分尊重各民族的风俗习惯和文化传统,注重通过调解手段化解矛盾,推动当事双方达成和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在涉民族文化产权保护案件中,注重保护民族传统技艺、文化作品版权,激励民族文化传承创新……保障各民族人民的法律纠纷稳定在“平等团结互助”的新型民族关系范式下。同时,由于民族地区地理位置偏远、交通不便、群众法律服务需求多样且分散,应充分利用微法院、区块链存证平台等现代科技手段,广泛推行在线立案、网络庭审、智慧调解等数字化司法服务,方便各族人民高效解决法律纠纷。让各族人民在公平正义的司法实践中深刻感受到法律的温暖与力量,从而进一步增强他们对国家法治的信任和对中华民族共同体的认同,有力促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三)以“智能协同、刚柔相济”为创新路径,深化执法现代化助推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共生格局
依托智能科技赋能,夯实执法多元协同的信息基础。在中国式现代化背景下,智能科技成为推动执法现代化的重要力量。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运用大数据提升国家治理现代化水平”,执法领域亦应如此。依托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技术手段,智慧执法模式应运而生。这不仅提升了执法效率,还确保了执法过程的全程记录和监督,增强了执法公信力。首先,利用智能科技构建全国统一的执法信息协作平台,整合公安、司法、民族事务管理等多部门数据资源,打破信息孤岛,实现民族事务相关执法信息实时共享,让各部门协同联动更顺畅,及时高效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各类案件。例如,新疆阿勒泰智慧警务系统通过整合交通、治安、边防等多维数据,实现了对社会安全风险的精准预警和快速处置,显著提升了执法效能。其次,利用人工智能技术优化执法流程,实施“智慧执行”“移动微法院”等创新举措,打破传统执法模式的地域限制,有效解决“执行难”的司法现状,为各族人民平等便捷参与司法程序打造更加智能的环境。例如,贵州智慧执行平台大幅提高了案件执行率,减少了群众诉累,增强了各族人民对法治的获得感与认同感,促进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在执法层面的深度融合。
尊重各民族风俗习惯,提升执法刚柔相济的实施效能。执法现代化的关键不仅在于技术进步,更在于执法理念的现代化,尤其是通过刚柔并济的执法实践,推动民族团结与法治有机结合。在执法过程中,既要在法治轨道上保障各民族合法权益,又要尊重和保护各民族的风俗习惯和文化传统。执法人员应深入学习民族文化知识,了解当地习俗禁忌,在执法时充分考量民俗因素,避免因文化冲突引发矛盾。如在少数民族传统节日期间,尽可能采用劝导、告诫等柔性执法方式,充分发挥法的指引、教育功能,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此外,建立专项法律服务小组,为涉及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习惯法的案件提供专业支持。如在涉及民族文化遗产保护的案件中,执法机关不仅要依法处理,还要注重保护民族文化的独特性,提升法律在民族地区的适应性。这种尊重差异、包容多样的执法方式,不仅有助于化解矛盾纠纷,还能增强各族人民对法治的信任与认同,促进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进一步深化。
(四)以“全民参与、积极践行”为核心动力,完善守法现代化保障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联动模式
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各族人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只有当各族人民共同遵守国家统一制定的法律,才能增强他们在日常交往中对法律的认同,从而深刻感受到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凝聚力和一体性。守法现代化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目标,也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关键环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守法现代化的实现需要以全民法治观念的提升为基础,尤其在多民族国家中,法治宣传教育是全民法治观念提升的重要抓手。一方面,应加强对各族人民的法治宣传教育。针对不同民族群体,设计特色法治宣传方案。例如,在多民族聚居区,逢民俗节庆活动时利用民族语言广播进行法治宣传,普及宪法、民法典等法律知识,讲述法治保障民族团结故事。另一方面,创新法治宣传方式。将现代科技与传统文化相结合,借助新媒体平台、短视频等形式传播法治精神,扩大宣传覆盖面和影响力,将“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理念渗透到各民族人民的生活中。这些方式不仅可以有效引导各族人民将法律知识内化为行动准则,还能增强法律的普及性和适用性,让法治成为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
完善法律服务体系,增强各族人民的法治认同和法治信仰。法治不仅依赖强制性法律规范的外在效力,而且需要从内心深处激发人们对法律的内在认同。完善法律服务体系,意味着为各族人民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应注重创新和完善法律服务体系,确保其能够满足各族人民的法律需求。首先,在民族地区,应根据当地实际,设立覆盖广、针对性强的法律服务机构。例如,设立少数民族法律援助中心,针对土地纠纷、婚姻家庭、文化产权保护等案件,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及免费的法律援助服务。其次,应加强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人员等法律服务队伍建设,提高他们的法律服务质量和水平。最后,应结合民族风俗与现代法律需求,推动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治的协调融合,为解决基层矛盾提供更适配的法律工具如智能法律诊断小程序、法律知识移动课堂、智慧调解平台等。通过完善法律服务体系,使各族人民在享受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感受到法治的力量和温度,更加坚定地信仰法治、维护法治,从而有效促进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铸牢。
四、结语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主线,而法治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最基本最稳定最可靠”的路径。本文从中国式现代化视域出发,通过深入分析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和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及其中国化进程,结合当前中国人口规模巨大、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以及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特征,系统探讨法治如何在制度建构、价值引领与实践运行等层面助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要“协同推进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改革”,基于此在中国式现代化的时代背景下,笔者提出坚持“多元一体、立体覆盖”的立法原则,“公正裁判、回应民族关切”的司法价值,“智能协同、刚柔相济”的执法创新,以及“全民参与、积极践行”的守法模式的认识。从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四个环节全面推进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进而促进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不断强化,最终实现各民族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
随着中国式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法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将面临更多的新机遇、新挑战。我们应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不断完善民族法律体系,持续推进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确保法治在促进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各民族共同繁荣中的核心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同时,我们也要清醒认识到,法治现代化建设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各族人民共同努力,持续推动法治精神深入人心,为构建更加紧密的中华民族命运共同体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未来,法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需在三个维度持续发力:其一,完善“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法律制度体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立的“各民族一律平等”原则,进一步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等法律规范衔接。其二,深化司法改革,通过“公正裁判”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依法妥善处理涉民族因素案件。其三,创新执法与守法机制,依托智能技术构建“刚柔相济”的治理模式,同时强化“全民参与”的法治教育,使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成为各族人民的共同追求。唯有如此,才能在法治轨道上实现“各民族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的愿景,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凝聚磅礴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