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荐读 | 林钊、王澳卫《马克思对官僚制的最初批判与历史唯物主义的发端——基于<摩泽尔记者的辩护>的考察》(学术期刊转载)
发布时间:2026-03-27

  《山东社会科学》2025年第9期刊发我院教授林钊、博士生研究生王澳卫文章《马克思对官僚制的最初批判与历史唯物主义的发端——基于<摩泽尔记者的辩护>的考察》。

 

  摘要: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对自己学术生涯的回顾和恩格斯晚年对他的有关回忆都表明,推动他走向历史唯物主义的不仅有《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中对“物质利益难题”的持续求解,还有《摩泽尔记者的辩护》中对贫困状况的思考和对官僚制的初步批判,但后者是关于历史唯物主义形成研究中一个极易被忽视的发端。在对摩泽尔地区贫困问题的思考中,马克思意识到黑格尔所说的官僚等级既无力化解市民社会的贫困难题,也不能担负起将特殊利益上升为普遍利益的使命,反倒使其上升为拥有自身利益的独立等级。面对现代社会中撕裂与对抗、特殊利益与普遍利益的分殊,马克思最初以自由报刊,尔后提出要以“真正的民主制”来扬弃官僚政治,以真正的共同体扬弃政治国家,以“人类社会或社会化的人类”扬弃市民社会。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对官僚制的批判是其思想过渡到《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重要环节,不仅是其政治学说的起点,也是历史唯物主义这一新世界观的初现。

 

  关键词:官僚制;《摩泽尔记者的辩护》;市民社会;历史唯物主义

 

  在青年马克思研究中,“物质利益难题”历来备受关注。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马克思将自己走向唯物史观的起因概括为“对所谓物质利益发表意见的难事”,并特别强调“莱茵省议会关于林木盗窃和地产析分的讨论”和“莱茵省总督冯·沙培尔先生就摩泽尔农民状况同《莱茵报》展开的官方论战”两件事对他的思想发展起到了巨大的刺激作用。无独有偶,恩格斯逝世前在给理查·费舍的信中也曾提及:“我曾不止一次地听马克思说过,正是他对林木盗窃法和摩泽尔沿岸地区农民状况的研究,推动他由纯政治转向经济关系,并从而走向社会主义。”上述马克思和恩格斯的陈述表明,推动马克思走向历史唯物主义的“物质利益难题”不只有《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还有《摩泽尔记者的辩护》中对种植农贫困问题的思考和对官僚政治的批判,晚于《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两个月的《摩泽尔记者的辩护》,是马克思从发表在《莱茵报》上的政论文过渡到《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不可或缺的环节。恩格斯已经提示,马克思是“由纯政治转向经济关系”的,对应于黑格尔的法哲学框架,正是官僚制度在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扮演着调节和过渡的角色。当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得出了国家乃是抽象的东西和虚假的共同体这一论断时,支撑这一论断的根据便在于官僚政治掌握了国家,它是“国家的唯灵论”。正如阿维纳瑞所说:“大多数研究马克思的成果都忽略了他对官僚阶级的关注……对他而言,官僚阶级对于理解现代国家是关键性的。”而《摩泽尔记者的辩护》就是马克思批判官僚制的最初尝试。特别是考虑到马克思一生都没有形成系统的关于官僚制的理论,只是留下了一些关于官僚制的分散的观点和分析,因此《摩泽尔记者的辩护》的被忽视就更显遗憾了。在对摩泽尔贫困问题的调查和思考中,马克思真切接触到了实际运作的官僚制,真切感受到了国家与市民社会的相互分离。可以说,正是在《摩泽尔记者的辩护》中,马克思第一次窥到国家是市民社会成员的“政治狮皮”,也正是在此间感受到的德国官僚制的麻木和无力,让马克思一年后发出了“向德国制度开火!一定要开火!”的呐喊。就此而论,重审《摩泽尔记者的辩护》及其对官僚制的批判,既是对马克思政治思想,也是对历史唯物主义的一个被遗忘的发端的深入考察。

  一、对待物质利益的立场:从《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到《摩泽尔记者的辩护》

  《莱茵报》期间的马克思并未达到对现代国家制度的整体性的批判,而是始终聚焦于当时德国的各种具体政治事件,如颁布新的书报检查令、历史法学派对统一民法典的拒斥、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等。正如提波(Gray Teeple)所说:“在马克思最早发表的著述中,虽未对政治关系展开详细阐释,但政治议题几乎构成了其所有论述的核心。其政治观念具有逻辑连贯性与理论说服力,却潜隐于分析过程之中,未以明确或系统的方式予以呈现。因此,首要研究任务在于揭示这些文本中隐含的政治概念框架。”倘若从政治的视角来重新审视《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和《摩泽尔记者的辩护》,可以发现马克思的主要关注点是以下两个问题:其一,德国的现实政治与黑格尔的国家理论之间存在着巨大的错位和落差,黑格尔理性化国家的设想根本不能在普鲁士落地,以物质利益为根本属性的市民社会迫使立法权和行政权丧失其中立性和普遍性,甚至成为维护私利的工具,理性国家处在“它的理想使命同它的现实前提的矛盾中”;其二,现实的普鲁士政治根本不是“政治理性和法的理性的实现”,而是表现为僵硬的官僚机构和麻木的官僚阶级,它们作为国家的“形式主义”的存在完全脱离了国家本应承担的普遍性使命。马克思由此开始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即这种脱离是偶然的德国现象还是现代政治的必然。

  在《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中,马克思紧紧抓住的是“理性的法”和“私人利益”之间的尖锐对立,也可以说是黑格尔的国家构想与德国的国家现实之间的落差。从法理角度看,莱茵省的林木所有者试图诉诸习惯法以拒斥理性法,以贵族的习惯权利对抗人的普遍理性。他们依据罗马法中的私法体系,将公私性质难分的枯木直接认定为富人的私人财产。以清晰明确的民法改造模糊的习惯法是现代政治的标志,但在这个改造过程中,私人利益而非正义显示其强大的主导力量,穷人的利益乃至国家的整体利益就让位于占有林木的贵族利益。另一个例子是,当修道院被废除时,修道院的财产变为私产,但那些靠修道院救济过活的贫民并没有得到重视。所以马克思将注重习惯法的历史法学派称作夏洛克颇为恰当,在习惯法的背后隐藏着的正是贪婪的物质利益,它既残酷,又怯懦,还最讲求实际,想要占有从人民的胸口割下的每一磅肉。从法律角度看,当涉及穷人的利益时,林木所有者刻意抹杀捡拾枯树、违反林木管理条例和盗窃林木三种行为之间的差异;当涉及自己的利益时,林木所有者却对到底以斧头还是以锯子来砍伐林木作出极为认真的区分,对到底处以监禁还是监督劳动的惩罚作出极为细致的讨论。前者的模糊与后者的明确,与其说是“双标”,倒不如说就是贯彻了唯一一个原则:私人利益。在私人利益上的斤斤计较,私人利益对普遍利益的侵占,这一切都是在法和国家的名义下进行的。“私人利益的空虚的灵魂从来没有被国家观念所照亮和熏染……私人利益希望并且正在把国家贬为私人利益的手段。”在马克思的这些控诉中,他把法理解为理性和正义的代表,把私人利益归结为“不法”,归结为理性的一种“例外”或对法之本质的违背。如果放任私人利益登上立法者的王位,最终的结果则是“法律就是撒谎,而穷人就会成为合法谎言的牺牲品了”。

  这里必须注意马克思《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一文的立场与态度——愤怒中透露出无奈。愤怒是基于他试图牢牢捍卫法和国家,抵御私人利益的侵蚀,无奈在于利益的力量是如此强大以致难以抵御。所以他既谴责说“没有什么东西比自私的逻辑更可怕的了”,又无奈地看到这一逻辑就是强行“使国家权威变成林木所有者的奴仆” 。然而,他的立场在两个月后的《摩泽尔记者的辩护》中悄然发生了变化,《摩泽尔记者的辩护》一文显示出关键性的转折意义,拉宾甚至说马克思从唯心主义向唯物主义的转变“最明显地”表现在《摩泽尔记者的辩护》中。而海因茨·卢巴施(Heinz Lubasz)则作出了更具体的解释:“如果我们把《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和《摩泽尔记者的辩护》中的分析作一比较,我们就会立刻发现,在处理私人、特殊利益与普遍利益、国家的普遍性的关系这一关键问题时,马克思采取了两种截然不同的立场。在《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中,马克思批判封建等级制度下的私人物质利益对国家的侵蚀,强调作为普遍性载体的国家本质上应当超越特殊利益集团的局限;而在《摩泽尔记者的辩护》中,他转而批判国家法律普遍性本身对私人物质利益的压制,甚至揭示了国家中存在的特殊利益——即官僚通过其职务活动形成的既得利益。”林木盗窃案让马克思意识到物质利益的强大,他原初的悲愤逐渐为更冷峻的思考所取代,他需要正视政治生活中那些被认为卑劣、堕落、虚假却真真切切在发挥效力的因素了。在稍后对摩泽尔贫困状况的观察与评论中,国家与利益的对立被聚焦在官僚制度和官僚阶级上。如果说林木盗窃案辩论表明“利益占了法的上风”、自觉的理性落败于不自觉的利益关系,那么摩泽尔的贫困状况则表明,作为国家理念具体执行者和体现者的官僚体系竟然拥有自己独立的逻辑。这一铁的事实虽然进一步扩大了马克思思想的“困惑”和“苦恼”,但同时使理性背后那个潜藏的决定者逐渐现身。《摩泽尔记者的辩护》成为马克思不久后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彻底清算官僚政治以及国家虚假性的理论先导。

  二、黑格尔官僚制构想在农民贫困问题上的破产

  官僚制的兴起和成熟是现代社会的根本性标志之一。韦伯认为,“官僚制乃是近代大众民主制之必然的伴随物”。从治理的视角看,官僚制因其“切事化”运作而能够高效处理资本主义经济繁荣带来的诸多事务,这种效率上的优越性使其成为必然的政治组织形式。而从政治的视角看,官僚制基于抽象规则而行使支配权应和了对权利平等的要求和对特权的憎恶。根据阿尔布罗的观点,官僚制概念在19世纪前期的德国得到普遍使用,因为官僚制的行政技术“因填补了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因缺乏信任而造成的断裂,遂成为了国务的原则”。黑格尔对官僚制的阐释就出现在君主制向民主制转变的这一时期。1806年,普鲁士被拿破仑击败,导致行政理论和行政实践都发生急剧变化。黑格尔看到,当世袭的等级差别被大革命取消以后,一个复杂的差异社会必须寻找一个新的代表普遍性的领域,它既要抵制以前君王至高无上的权力,以避免国家发展成为残酷的极权主义,又要超越私人利益的对抗,避免社会停留在“狼对狼”的丛林状态之中。在《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从观念论上对官僚制作了详细规定。

  黑格尔从社会等级出发解释官僚制。他认为,现代社会中形成了三个等级,即农业等级、产业等级和官僚等级,其中农业等级是保守主义的,产业等级是个人主义的,只有官僚等级才是普遍主义的。只有官僚等级才能联结市民社会的特殊主义和国家的普遍主义,也才能构建一个黑格尔意义上的现代国家,因为“政府成员和国家官吏是中间等级的主要组成部分,全体民众的高度智慧和法律意识就集中在这一等级中”。在他看来,官僚等级是国家法制的支柱,是国家最重要利益的体现,因而它才是普遍等级。黑格尔指出:“普遍等级以社会状态的普遍利益为其职业,因此,必须使它免于参加直接劳动来满足需要,它或者应拥有私产,或者应由国家给予待遇,以补偿国家所要求于它的活动,这样,私人利益就可在它那有利于普遍物的劳动中得到满足。”市民社会中的农业等级和工商业等级都依赖于特定的行业,他们追求自身的特殊利益。唯有官僚不依赖特定职业,国家的税收是他们唯一的收入来源,因此他们的使命就是维护和促进国家利益。当然,黑格尔也意识到了下述危险,“即这种官僚制度的成员可能倾向认为自己‘拥有’国家”,所以他设置了同业公会和其他自治组织,希望以此对官僚的权力形成有效制约,避免他们成为一个独立的群体。黑格尔认为,合理化组织的官僚制是现代国家的基本特征。在他的国家构想里,作为对立两端的公民的主观特殊意识与共同体的客观普遍意志并不必然导致一方为另一方所碾碎的结局,二者可以经由国家结构的中介而得到调和,而官僚制就是这个中介。基于这一机制,黑格尔给出了“他心目中关于他所知的现代国家的最恰当解说”。

  然而,在对摩泽尔地区的调查与研究中,马克思看到了官僚制的另外一番景象:官僚等级在实际的运作中不仅未曾展现出“国家的意识和最高度的教养”,反而仅仅体现为黑格尔最担忧的“事务成规和有限领域的眼界”。

  第一,官僚机构不愿也无力对摩泽尔地区的贫困状况负责。根据科尔纽的介绍,摩泽尔地区的贫困状况源于德意志关税同盟的建立,外邦的葡萄酒大量涌入本地市场,酒价的下跌导致了贫困,而高利贷和日益苛重的捐税导致贫困程度进一步加深,在毫无救济措施的情况下,当地的葡萄种植者纷纷走向破产。建立关税同盟本是促进德国强大的重要举措,但因此导致的人民贫困没有被纳入“国家事务”范围。官员们要么否认这种贫困状况的普遍性,把葡萄种植者的申诉看作夸大其词或无理取闹,要么把贫困归咎于种植者的贪婪和挥霍,即他们基于以前的丰收而高价购买葡萄园。但葡萄种植协会陈述的事实驳斥了官员们的说法:“所有的葡萄种植者,无论是谨慎的还是轻率的,勤勉的还是懒散的,殷实的还是贫寒的,都或多或少地遭到了这种灾难。”种植协会特别强调,如果任由贫困状况发展下去,那么“必将危及国家本身”。但官员们似乎不以为然,这从他们给出的解决方案就可以看得很清楚:要么采取“豁免捐税”这一花费不大的临时措施,要么劝告农民放弃葡萄种植,要么让他们放弃地产析分这一“历来就有的权利”。总之,政府官员无意也无力有效克服贫困状况,他们更倾向于将贫困“或者归于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现象,或者归于同管理机构毫无关系的私人生活,或者归于同任何人都毫无关系的偶然事件”。

  第二,官僚机构不能承担将特殊利益归入普遍利益的使命。在种植协会和官方发言人的针锋相对的辩驳中,马克思看到,“官员指摘私人把自己的私事夸大成国家利益,私人则指摘官员把国家利益缩小成自己的私事,即缩小成一种把所有其他的老百姓都排斥在外的利益”。尽管官员和私人相互指摘,但哪一方都不在理,哪一方都在维护自己的特殊性。无论是作为国家代表的官僚,还是作为个体种植者集体代表的种植协会,他们都不能成为作为共和主义根基的那个“人民”或“全体”。在最需要官僚机构承担中介使命的时候,官员们的实际做法却将国家和私人的分裂暴露无遗。马克思后来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的论述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官员和种植者的相互指摘,他们是“真正的极端”,而真正的极端“不需要任何中介,因为它们具有互相对立的本质。它们彼此之间没有共同之点,它们既不相互需要,也不相互补充”。黑格尔还设想行政机关可以作为一个协调合作的有机整体来运行,但在实际中,分工不同的部门相互推诿,没有任何一个部门愿意为贫困担责,比如地政部门强调地籍簿的记载准确无误,而税收部门则断言贫困不是税收原因导致的。官僚系统内部的相互推诿和各自为政表明,正是国家法律的普适性和抽象性使得行政管理无法有效地解决社会问题。法律以及官僚制的“切事化”,使得其无法根据特定情况或具体需求进行调整,无法灵活应对复杂多变的现实。在现实与管理原则出现冲突时,“政府不可能设法对管理工作本身进行改革,而只能设法对管理的对象进行改革”,其结果必然是贫困状况和人民的不满情绪加剧。

  第三,官僚机构已然成为一个独立的等级。官僚集团中存在着森严的等级制,这使他们很难超脱官僚本性。按照当时普鲁士官场的常规,每届政府都会把该地的现状看作自己前任的功绩,而这个前任多半会升官,并成为他的继任者的顶头上司。这样一来,后任的官员为了不得罪上司,既不会承认前任工作的缺陷,更不会去改变。更致命的是,官僚集团还在其内部产生了自己的特殊利益,当这种特殊利益固定下来后,自我维护便成为官僚体系运行的原则,因此它绝不可能质疑自己的管理原则。马克思指出,即使官僚恪尽职守,即使当局怀有最良善的企图,最好的情况也不过是这样——他们越是勤勤恳恳地去消除贫困,就“越发强烈地、真诚地、坚决地深信这种贫困状况是不治之症”。这一症结已成为无法消除的“厄运”,因为它源于一种客观性的、根本性的矛盾,即“管理机体同被管理机体的联系”。剖析这一联系是马克思随后政治研究的焦点,但至少此时他已经明确地意识到,黑格尔所谓的“普遍阶级”是一个破产的幻象。正如阿维纳瑞所指出的那样:“马克思关于官僚阶级的所有讨论都得出如下结论,即黑格尔‘普遍阶级’的拟设是黑格尔颠倒的政治世界的一个假象。官僚阶级并没有体现普遍性,而仅仅是僭越普遍性,用共同体的借口谋求自己的特殊利益,而这些特殊利益与其他阶级利益并无不同。”

  《摩泽尔记者的辩护》一文用很长的篇幅讨论了自由报刊。通过上述关于官僚制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此时马克思对自由报刊的关注点已与之前批判书报检查令时的关注点有所不同,后者对应的是黑格尔法哲学中的立法权,马克思在那里强调“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而前者对应的则是法哲学中的行政权,马克思希望自由报刊能够替代破产的官僚制承担起凝聚普遍利益的使命。马克思把自由报刊称为“第三个因素”,它既是政治的,又不是官方的,既是市民的,又不是特殊性的,它是“公民头脑和市民胸怀”的综合。由于自由报刊可以同时批评管理者与被管理者,所以它是“作为理智的力量,作为合理的观点的体现者”。“理智”是此时马克思对政治普遍性的一种表述。马克思在此前批判普鲁士等级委员会时曾说,人民代表权的实质不能是物质,而应是精神力量,只有“智力”才构成议会或国家机构的原则,因为“政治智力不是根据这一特殊本质来确定普遍本质,而是根据普遍本质确定这个特殊本质”。但是,智力这个“一切事物的内在的起决定作用的灵魂”无力在国家事务中决定什么,无论是在立法的议会中,还是在行政的官僚体系中,它都彻底败给了“物质”。最讽刺的是,这篇呼吁自由报刊的《摩泽尔记者的辩护》成了《莱茵报》被查封的直接导火索,也成了马克思在《莱茵报》岁月的天鹅绝唱。理论上和实践上的遭遇都逼迫马克思必须去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即在现实中决定国家的真正客观的因素到底是什么。

  三、历史唯物主义初现:从《摩泽尔记者的辩护》到《黑格尔法哲学批判》

  在《摩泽尔记者的辩护》中,马克思阐述了他关于国家研究的方法论:“人们在研究国家状况时很容易走入歧途,即忽视各种关系的客观本性,而用当事人的意志来解释一切。但是存在着这样一些关系,这些关系既决定私人的行动,也决定个别行政当局的行动,而且就像呼吸的方式一样不以他们为转移。……一旦证明这些关系必然会产生某个事物,那就不难确定,这一事物在何种外在条件下必定会现实地产生,在何种外在条件下即使已经有了需要,它也不可能产生。人们在确定这种情况时,几乎可以像化学家确定某些具有亲和力的物质在何种外在条件下必定会合成化合物那样,做到准确无误。”上述这段并不被常引的话实则是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的萌芽,正如拉宾所说,它是“马克思哲学发展道路上的重要路标”,它的这种路标性意义在与《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对观中会体现得更加清晰。

  《摩泽尔记者的辩护》完稿于1843年1月底,两个月后马克思开始写作《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我们完全可以猜测,马克思正是带着对社会问题(贫困)的思考进入黑格尔国家理论的。当他开始强调各种关系的客观决定性时,一个全新的理论地基已经奠定起来,而那个后来作为他思想的核心的“社会”也悄然浮现。他意识到,社会对政治体系具有根本性的制约作用,因此对政治问题的理解必须还原到社会关系的视野中。《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开篇就讨论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马克思在此指出,家庭和市民社会对国家具有“外在必然性”,而非黑格尔所认为的那样相反。《摩泽尔记者的辩护》所确定的从客观关系出发的原则,帮助马克思看清了黑格尔国家哲学的弊端,即“制约者被设定为受制约者,规定者被设定为被规定者,生产者被设定为其产品的产品。”马克思可以理直气壮地指责黑格尔是神秘主义的,因为在后者那里,国家制度的必然性在于它是实现了的合理性。而那个合理性只是来自概念的推演,所以马克思说“整个法哲学只不过是逻辑学的补充”。现在得在逻辑学之外,也就是进入社会存在的客观关系来理解法哲学的逻辑。尽管揭示这一客观关系还需要在以后的政治经济学的研究中才能完成,但对摩泽尔贫困问题的考察已经确立了他未来经济研究的基本方向。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议题也与《摩泽尔记者的辩护》紧密相连,特别是其中对官僚制的详细剖析。《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手稿由三部分组成,即对王权、行政权、立法权的批判。在行政权批判中,马克思第一次提出了铲除官僚制的主张,这是历史唯物主义关于国家消亡论的先声,也是《摩泽尔记者的辩护》对官僚制批判的深化。

  第一,官僚制本身意味着国家与市民社会、普遍利益与特殊利益的分离而不是结合。黑格尔其实是最注重现实的哲学家,他要求抽象的国家概念必须下降到政治实存的层面,也就是下降到现存的官僚制度之中。但是,当他依照理性构造的逻辑来解说制度时,他就必然陷入无法解决的二律背反中,要么无视现存政治世界的非理性,要么把这一非理性存在当作“真正的、十全十美的存在”,前者逃避现实,后者臆造现实,无论哪一种都意味着黑格尔是非革命的。黑格尔当然也注意到现代社会中普遍利益与特殊利益的分离以及其中潜藏的对抗最终必然会危及国家,所以他才要求官僚制作为中介因素消弭这种对立。但对马克思来说,这种对立有着更深刻的客观根源。就如同契约论是对自然状态的实质上的承认和形式上的克服一样,官僚制也只是“市民社会的‘国家形式主义’”或“作为形式主义的国家”。官僚制微妙的二重性在于:其一,只要市民社会存在,那么作为市民社会与国家二元论之克服的官僚制的存在就是必然的。对此马克思将官僚政治称为“完备的同业公会”。同业公会是从事相同行业的人组成的自治组织,试图以此在行业内部形成和维护个体经营者的共同利益,为此,同业公会甚至拥有审判权和警察权,因此它可以被看作一种准政府。如果说同业公会是市民社会从其内部出发朝向国家化发展的一种尝试,那么官僚制就是在国家范畴内对同业公会的复制,二者都承担着综合普遍性与特殊性的使命,所以马克思说:“同业公会构成市民社会的官僚政治,官僚政治则是国家的同业公会。”但同业工会并没有完成其使命,随着市民社会的觉醒,它日渐变成一种衰落的事物。官僚政治作为国家内部的同业公会,其命运也可想而知。在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冲突中,孰胜孰负日渐明朗。

  第二,官僚制完全无力完成克服冲突的使命,因为它并不是冲突的根源,而只是其表象。马克思把官僚称为“国家耶稣会教士和国家神学家”,把官僚政治称为“僧侣共和国”。费尔巴哈的宗教异化理论至此开始与马克思的政治关切相结合,也就是说,马克思后来对宗教的看法在官僚制问题上已经预演过了。宗教作为人民虚幻的幸福,其根源在于现实的不幸福,宗教解决不了人们的分裂,它作为一种完满状态的想象,正说明人们的世俗生活本身就是分裂的,且无法消解。官僚制亦如是,它扮演了与宗教类似的角色,提供一种虚幻的和解。和解本是辩证法的核心环节,是矛盾双方切实的融通和消解,但官僚制至多只是“混合”,只是在想象中完成和解。就此而言,只是在形式上表现国家精神反倒成了官僚制真实的本质。官僚制与国家的表里关系被颠倒了,作为本质内容的国家成了表面形式,本来作为国家精神表现形式的官僚制现在成了实际的内容,所以马克思说“官僚政治掌握了国家”,国家沦落为官僚势力的依附者。马克思的这些理论洞见显然受到了摩泽尔经验观察的启示。比如,官方与葡萄种植协会有过多次沟通,但这些沟通始终只是形式上的,双方自说自话、自以为是,连是否存在大面积贫困问题都无法达成共识,更遑论给出有效的解决方案;官员们对种植农的呼声听而不闻,甚至放任贫困泛滥也不愿采取行动,背后的原因无非不想得罪上级和前任,以求高升;更有甚者,官员还干预司法、滥用职权,对葡萄种植农的财产和公共土地巧取豪夺。在官僚制的实际运作中,真正发挥主导作用的从来都只是粗鄙的物质因素,而非高贵的普遍主义。不过,马克思并没有放弃对普遍主义的追求,一个取代官僚制的方案应运而生。

  第三,官僚政治应当被“真正的民主制”所扬弃,后者乃是自由报刊原则的延伸。官僚制的致命缺陷并不在于它的不完善或不被落实,而在于它本身是一个无解的二律背反,即作为两个极端的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矛盾,官僚制是这二者之间虚假的统一。根据辩证法,铲除官僚制就必须消除二者之间的分离。“铲除官僚政治,只有普遍利益在实际上而不是像在黑格尔那里仅仅在思想上、在抽象中成为特殊利益,才有可能;而这又只有特殊利益在实际上成为普遍利益时才有可能。”虽然马克思是在行政权批判中提出这一主张的,但这一主张的具体方案已经在王权批判中宣告过了,也就是“真正的民主制”。很多研究者都注意到真正的民主制与官僚制之间的对应关系比如亚历山德罗斯·卡雷塞思就指出:“‘真正的民主制’被证明是与对官僚主义的无情批判有机地联系在一起的。”,因为马克思赋予真正的民主制的根本性质就是“普遍与特殊的真正统一”。这与马克思在《摩泽尔记者的辩护》中对自由报刊的期待殊途同归:“‘自由报刊’是社会舆论的产物,同样,它也制造社会舆论,唯有它才能使一种特殊利益成为普遍利益。”不过,自由报刊终究是一个注定要破灭的泡沫,无论是在施行书报检查制度的普鲁士,还是在施行所谓“出版自由”的法国。这也预示了真正的民主制与国家的不兼容,无论是在君主制的普鲁士,还是在共和制的北美。在马克思看来,二者的国家内容是完全一样的,只是形式稍有不同。伯尔基提出过一个很有代表性的问题:“马克思在这里对民主的看法是非常令人好奇的。如果超越了国家形式,超越了政治,超越了代表制,超越了一切与宪政联结起来的形式,那‘民主’意味着什么?”答案就在于,真正的民主制并不是与其他政治制度相对立的一种新型国家制度,毋宁说,它是对任何既有形式的国家和整个政治状态的超越,是国家在社会中的消解,是政治权力被社会权力所吸纳。因此,马克思才会说,在真正的民主制中政治国家消失了。

  黑格尔曾批评卢梭未能区分公意和众意,即卢梭把经验中共同的东西当成了合乎理性的东西。马克思对自由报刊的阐发继承了黑格尔的思路,因此他也并不认为葡萄种植农的诉求就是必然真实的,自由报刊必须带有表达普遍性的“理智”。那么,真正的民主制又如何超越自由主义民主的“多数人的暴政”而保有其普遍性呢?当马克思说真正的民主制是“人民自己的作品”,“在民主制中,不是人为法律而存在,而是法律为人而存在”时,这里的人民和人就显然不是市民或私人的总和,而是具有了类本质的人。以私人利益为原则的市民社会无法产生这样的人,只有扬弃市民社会而达到“人类社会”才可以。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第九条中,马克思将此清晰地表述为“新唯物主义的立脚点则是人类社会或社会的人类”。历史唯物主义的要义在于发现作为现实生活联系的社会的力量,并构建一个没有国家及其官僚机构的、作为真正共同体的“社会”。列斐伏尔的论断可以作为本文的结论:“它(指官僚制批判——引者注)是对‘共产主义’的第一个定义。”而钩沉马克思对摩泽尔贫困问题以及官僚制的考察表明,那“第一个定义”的内容在他《莱茵报》最后的岁月里已经初步显现出来了。